水利部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3-12-29 00:29:35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本站讯)水利部于近日印发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一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一定要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养和训练,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一定要在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 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经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签署意见后,汇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水利部审批。

  (四)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对持证单位资质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3年进行1次,日常检查不定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吊销或降级。考核的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