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29 00:29:27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原标题:重磅!又有两大资质标准明确人员要求,利好一级结构工程师+中高职称,含金量大增!
近日,又两大资质标准明确了对注册的人员/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其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都对人员做出了明确的数量要求。
甲级资质: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乙级资质: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小编总结:可见未来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就业前景是非常广阔的,于此相关的中高级职称需求空间也会上涨,证书价值也是相当可观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指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用结构工程师,只可用一级,二级不可用,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小编总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中注册人员主要为一级结构工程师,由此可见未来一级结构工程师证书的需求也会有一定的上涨空间,证书的含金量也势必会得到提升。
2021年至2022年,住建部、交通部、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等多个部门陆续发文,目前已有十一大资质进行改革,明确了对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
11月8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8号部令,公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文阅读看文末)
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2.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承揽范围: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以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9月13日,交通部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资质。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地基)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地基)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二)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
(六)具有有效运行且能保证其质量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2022年4月3日,交通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压减和下放部分资质等级分类。一是简化合并资质等级分类,取消了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丙级以及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调整后公路、水运工程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资质。二是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下放到省级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继续由省级审批。
适当调整许可条件。一是针对丙级资质取消的情况,通过适当降低乙级资质的条件,维持现有市场规模稳定。二是参照水运领域做法, 适当提高了公路领域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有序放宽企业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 三是 删除了甲级、乙级资质对技术人员专业结构的要求,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主调配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四是调整完善业绩条件,补充了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企业业绩条件 ,为监理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申请制度。
优化政务审批服务。一是明确公路工程乙级、水运工程乙级、水运工程机电专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二是取消部级审批事项需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的环节,并将专家评审时限由最长60日缩短至最长30日,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删除由申请人提交企业章程制度等信息材料的规定,改由部门间进行协同共享。四是对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的管理模式,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5年。五是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证书,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均能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2年3月16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原来的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调整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明确:
2021年7月1日前已审批或批准延续的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在 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不再进行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
乙级资质认定 统一使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按现行资质标准提交资质申请。
对于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批后半年内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 。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 , 依法撤销许可 。
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变化如下:
此前网传建造师人数将会大大减少,目前来看,建造师变化不是特别大,值得注意的点是: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有工程业绩,原来有职称就可以,现在必须得有证书和业绩。
有业绩的建造师需求量会更大,进一步打击了没有真材实料的“挂证”建造师, 有 良好 业绩的建造师 含金量将大涨。
施工总承包:由原来的三级资质需要5个建造师(其中公路和水利水电8人、冶金7人、铁路3人),改成了甲级需要10个一级建造师,乙级资质需要5个建造师(其中公路和水利水电8人、冶金7人、铁路3人)。
专业承包:由原来的三级资质需要3个建造师(其中古建筑2人、公路5人、铁路电务和港口与航道4人、核工程6人),改成了甲级需要5个一级建造师,乙级资质需要3个建造师。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建筑工程总包甲级由原来的“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变为“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铁路总包甲级由原来的“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变为“近 10 年承担过 6 类中的 4 类工程”。
2021年11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是删除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7号文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149号部令中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相关条款(149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二是增加信息管理内容。信息管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由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自愿填写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
三是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属地化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管理机构为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是完善相关责任条款。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明确、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罚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五是精简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等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条款,拟在后续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150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办法》新增并明确了对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造价工程师人数的需求。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1、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制度,适当降低了从业条件,下调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要求。与原有资质条件相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由最多10人降低到2人 ,其中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
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 由最多12人降低到2人 ,其中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
将同时从事两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 降低到2人 ,其中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
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2.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以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网上受理、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对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复核。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审批标准和流程,明确核查重点和核查方式。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电子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和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延续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关管理信息。
自然资源部可以采取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控职责及工作流程,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本办法所称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2005年5月20日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2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信封请注明“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反馈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相应机构的资历及信誉、主要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1: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⑴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具有6年以上质量检验经历。
⑵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验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⑵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⑶质量检测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⑴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相应专项资质所需的必备参数要求。
⑵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
⑵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验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⑵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验经历。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验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⑴质量检验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专项资质相应的必备参数要求。
⑵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2。
(一)质量检验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等检测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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