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宁县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

发表时间:2024-01-24 12:43:26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浙江园林网8月8日消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和法规,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系良好的生态环境。宁夏永宁县政府根据本县实际,于2005年5月23日以永政发[2005]87号文发布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县水务局、国土资源局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本县境内各类房地产开发、农业生产、林木采伐、交通、水工程、工矿企业以及取土、挖砂、采石、开垦荒坡地等生产建设活动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及个人,在项目可研阶段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同时,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先行审批制度,在未取得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颁发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之前,相关的单位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和其它批准手续。

  通知要求县水务、环境、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区及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等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定期联合检查和清理整顿。对不按规定办理、发放采矿许可证,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单位和企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已审批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要做全面监督,对导致非常严重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落到实处。

  通知还要求凡是在本县境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近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永宁县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和建设与环保局联合行文向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区(市)驻永单位、企业和事业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并组织联合检查组于8月1日至8月10日,重点对县境内采砂石厂、砖窑厂和各类开发区的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实施情况做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