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6-29 04:11:06 来源:水土保持监测
6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3〕45号,以下简称“正式稿”)。本次对正式稿解读的同时,也与原征求意见稿作比较,以便大家对于政策条文理解和记忆更为深刻。
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
该条可分解为两个条件,一是并网运行超过15年的风电场,二是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场,满足任一条件国家均鼓励开展改造升级。对比征求意见稿仅从运行年限考虑,正式稿将单机容量也作为考虑因素,扩充和完善了改造对象和要求。但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一单机容量要求的是小于1.5兆瓦,不包含1.5兆瓦,因此1.5兆瓦并不在鼓励范围内;二是虽然本条描述为“鼓励”,但真实的操作中,当众多老旧风电场提出改造需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若需要进行优先级排序,那本条可能会作为重要考察条件之一,因为从国家角度考虑,必然优先改造服役期届满,单机容量较低及效能低的项目。
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自2015年开始深耕于老旧风场改造升级市场,可提供老旧风场综合技改、老旧风场以大代小改造、老旧风机再制造等多种服务。
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场内风电机组、配套升压变电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一般分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两种。
改造形式分为增容改造、等容改造两种形式,与征求意见稿一致。但正式稿未强调“以大代小”,因此并未排除换机头等技术改造。
截至目前润阳能源已完成以大代小改造升级的项目有国电阳江海陵岛22MW等容改造项目、国华汕尾红海湾16MW等容改造项目等,提供综合技改服务的风电场业主更是达到几十家。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统筹管理全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发电企业具体实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以及生态修复,实施中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并按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发电企业根据风电场运行情况,论证提出项目改造升级和退役方案,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需求。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提出的风电场改造升级需求,结合本地区风电发展规划和电力运行情况,按年度编制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明确列入改造升级和退役风电场的名称、规模和时序,确保稳妥有序实施。实施方案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意见,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需报国家能源局组织复核后,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针对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特点简化审批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对纳入省级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的风电场予以核准变更。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积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变更手续。
四层含义,一是风电场改造升级、退役,均由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二是对纳入省级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的风电场进行的是核准变更,我们通常所说的不论核准还是备案,针对的是新建项目,而老旧风电场为已核准项目,改造升级即风电场重大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有必要进行的是核准变更;三是管理流程为开发企业进行方案论证,并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需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需求,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列入改造升级和退役风电场的名称、规模和时序→进行核准变更;四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实施方案编制中,需结合本地区风电发展规划和电力运行情况,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意见,其中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还需报国家能源局组织复核后,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积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变更手续。
实际操作中,能源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要求、具备条件的项目将列入实施方案,考虑具体实施是按年度分批、有序进行,通常会考察项目改造必要性,如运行年限、技术先进性、运行情况等;前期工作深度,如改造方案是否成熟、支持性文件是否齐全等。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要求实施方案明确列入改造升级和退役风电场的名称、规模和时序,并细化各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均是为了确保改造升级稳妥有序实施。
鼓励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不改变风电机组位置且改造后用地面积总和不大于改造前面积的改造升级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改造升级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草原,改造升级确需使用林地、草原的,应符合林地、草原使用条件并依法办理使用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退役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应依法履行环评、水保手续,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永久性破坏。
风机机位可在原机位中优选,也可重新选择机位。采用原机位且改造后用地面积总和不大于改造前面积的改造升级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余情况需要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退役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因此该类项目如果运行情况较差,仅可以考虑技改提效,不允许来更换。
征求意见稿中不改变风电机组位置的改造升级项目,无需重新办理水保手续。正式稿则要求环评、水保手续均需重新办理。
电网公司根据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积极做好项目接入,及时受理,简化程序,主动服务,加强并网安全管理,确保网源协调。
发电企业按照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系统接入和并网安全管理,改造项目实施前需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
风电场增容改造配套送出工程改扩建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加强并网安全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发电企业开展涉网试验及保障网络安全、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试验,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与发电企业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配套送出工程的改扩建,拆除退役风电场的配套送出工程以及生态修复。
第一,电网公司接入的依据是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不论等容还是增容,项目必须纳入实施方案,电网公司才会接入;第二,所有改造项目均需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并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第三,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发电企业需要先行投资建设,后期等待电网回购。第四,拆除退役风电场的配套送出工程以及生态修复任务由电网企业负责。
征求意见稿中等容改造项目仅要求进行系统方案复核,增容改造项目需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电网接入方面更为严格。拆除退役风电场的配套送出工程以及生态修复任务由电网企业负责,该条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如此后期实施可能职责不明,导致互相推诿,本次正式稿明确由电网企业负责。
并网运行未满20年且累计发电量未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相关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改造升级工期计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年限。改造升级完成后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有关规定,由电网企业及时变更补贴清单,每年补贴电量按实际发电量执行且不超过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5%。风电场完成改造升级后,对并网运行满20年或累计补贴电量超过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项目,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坚决杜绝骗取国家补贴行为。
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补贴电量的上网电价按改造前项目电价政策执行,其它电量的上网电价执行项目核准变更当年的电价政策。
首先,补贴电量的确定:一是整个运营期补贴电量的确定,20年运营期和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以先到者为准;二是年补贴电量的确定,对应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每年补贴的时数分别是2400小时、2200小时、2000小时和1800小时,相应乘以核准容量,得出年补贴电量上限,实际发电量和该上限,以较低者为准,即将改造后发电量提高对补贴规模的影响限制在规定范围内。其次,补贴年限的确定:明确改造升级工期计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年限,即建设期虽然不发电,但可能会缩短补贴年限。再次,电价的确定:补贴电量部分执行原核准时批复的补贴电价,其余电量部分执行项目核准变更当年的电价政策。
风电场改造升级原并网容量不占用新增消纳空间,鼓励新增并网容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并网。
明确原并网容量不占用新增消纳空间,即保持原有接入电网和消纳的权利,不要重新争取。而增容改造中新增部分需要重新取得接入电网和消纳的权利。鼓励新增并网容量采用市场化方式并网,参照新建项目市场化方式,该部分可能至少需要配置储能,才能达到市场化并网条件。征求意见稿中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各类项目,在保障性并网规模内,优先将新增并网容量纳入本省(区、市)保障性并网规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并网。就近几年情况看,各省给出的规模保障性并网规模越来越少,大多数都是市场化并网规模,正式稿也随之调整为鼓励新增并网容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并网。
风电场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风电机组后拆除风电场全部设施,并按要求注销发电许可证,修复生态环境。
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风电场应当退役,经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可以继续运营。
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发电企业应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电网企业。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风电场,发电企业应及时拆除,并按要求恢复生态环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时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时解除并网连接,视情拆除配套送出工程。
对于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风电场,应当退役,一次性解列风电机组后拆除风电场全部设施,并按要求注销发电许可证,视情拆除配套送出工程,修复生态环境。如果愿意继续运行的,经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可以继续运营,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电网企业。对于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应进行拆除。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对于风电场退役拆除更为慎重,只对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且不愿意做改造升级的风电场,建议拆除,并不以是否达到运行年限界定退役。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退役风电设备行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第三方研究机构等共同制定退役风电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发电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风电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研究,建立健全风电循环利用产业链体系,培育壮大风电产业循环利用新业态。
正式稿将标准制定工作由征求意见稿中主要由政府部门进行扩大到政府部门与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行业协会、第三方研究机构等共同制定,希望群策群力来制定好退役风电有关技术标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也不同于征求意见稿中限定设备制造企业来做好废弃陈旧物资回收利用,因为目前很多设备制造企业以外的专业企业具有回收利用的能力,且很多设备制造企业最终也仍旧需要通过其他专业企业来实现废弃陈旧物资回收利用。
正式稿只针对陆上风电场,不包含海上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文件时效性为5年,即2028年6月5日失效。根据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统计,到2025年,累计达到退役年限风电规模为1250MW,其中单机容量1MW以下风机占比88%,其余12%为1MW到2MW以下风机。到2030年,累计达到退役年限风电规模为44734MW,该阶段1MW到2MW以下风机占比较多,达到72%;2MW及以上占比28%。可预见,正式稿5年有效期内,有大量1.5MW以下风机面临退役,该部分将是我们老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工作的重点。
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不忘初心,秉承“地蕴天成、能动无限”精神,不断壮大后市场服务团队,努力建立更为完善和全面的后市场服务体系,服务于广大风电开发业主,切实有效解决存量风场的资源盘活问题,实现资源利用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最大化,为未来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