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部门涉企收费清单(2017年8月)

发表时间:2024-02-26 15:50:32 来源:水土保持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出售的收益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3.征收时依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一、执收单位违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第4条、第5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第5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行情报价,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的品质、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保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数×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任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

  1.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3.采矿权人对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拒不治理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4.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时,应当建立保证金及利息支出台账,采矿权人有权查阅治理费用使用情况;

  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执收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