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表时间:2024-02-24 21:36:13 来源:水土保持监测

  我部于2023年12月18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北方管道函〔2023〕177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能够获得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0%,土壤流失控制比1.00,渣土防护率97.0%,表土保护率98.0%,林草植被恢复率97.0%,林草覆盖率35.0%。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估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447.8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二、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管道沿线临时堆土及边坡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管理,及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依照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对项目建设占用黑土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的要求,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保存和利用。剥离的黑土要按照制定的表土剥离利用方案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部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部审批。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吉林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厅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许可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许可文件分送项目所涉及的流域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部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