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6-14 10:31:46 来源:bob全站app应用
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发挥好水土保持方案源头把控作用,市水利局制定了《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或六安市水利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皖西大道1513号六安市水利局10楼水保中心,邮编:237000;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二次修改)、《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20〕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缩短审批时间,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提升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检查审批质效,充分的发挥水土保持方案源头把控作用。
市水利局对《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起草工作格外的重视,2022年初启动相关工作,按查找依据、收集资料、开展调研、内部研讨、征求意见等步骤推进。2022年5月形成初稿,并组织有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就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的概念、适合使用的范围、审查经过、审批决定等全过程作出说明,并针对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稿制”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再区分送审稿和报批稿,针对受理时申请人正式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仅进行一次技术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适用范围:市县两级审查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含补充或修改方案)技术评审。
办理流程:提交材料(开工前)--受理—交办—审查—完善—复核—办结。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有办结承诺时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其中,不含技术评审20个工作日。通过技术评审的,编制单位应在办结期限内完善报告书,评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报告书是否完整、准确落实评审意见。
《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提升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检查审批质效,根据水利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由市县两级审查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含补充或修改方案)技术评审。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全方面实行“一稿制”,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再区分送审稿和报批稿,针对受理时申请人正式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仅进行一次技术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第四条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在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审批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纸质版各一式三份(报告书需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方案编制单位盖章),电子版(PDF格式,报告书另附doc格式文件)。备齐申请材料后,可直接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申报;不具备条件的,可到审批单位办公地点申报。
第五条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六条 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评审费用。
第七条 非开发区内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进行技术评审;开发区内项目和报告表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第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有办结承诺时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其中,不含技术评审2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延续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审批机关向技术评审单位下达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任务时,应明确办结时限。技术评审单位接到评审任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会议方案,确定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方式,选定评审专家。技术评审单位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评审工作方案须经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条 评审会议由技术评审单位主持,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要求别的有关部门;生产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员一定参加技术评审会,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向会议主持单位说明。技术评审会议最重要的包含情况汇报、质询交流、专家评审等环节。
第十一条 技术评审应邀请水土保持工程类、土建类和经济类等方面的专家参加,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3-5名;评审会应邀请省级水土保持类专家参加,其中市级至少2位,县级至少1位。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需充分准备会议材料,设计单位应提供主体工程印刷盖章版设计报告及图纸;方案编制单位应提供印刷盖章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区和弃渣场现场航拍图像及视频等资料。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由专家投票决定,每位专家一票。投票时,建筑设计企业、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暂时回避。评审结果为通过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签署同意意见。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通过技术评审情形》(见附件2)其中之一的,一律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第十五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编制单位应在办结期限内完善报告书,评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报告书是否完整、准确落实评审意见;逾期未报送或未完善到位的,审批部门终止审批流程,生产建筑设计企业需重新申请审批。未通过技术评审的,审批单位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应统计本级不予通过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编制单位,及时将统计结果报送市水利局汇总。市水利局对各县区准予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定时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严格追责。
第十七条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方案编制单位报销费用或收受任何好处,不得有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任何行为,不得泄露评审专家投票情况、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通过技术评审情形水土保持方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内容和章节编排不满足规定的要求。格式不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内容和章节编排不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575-2012)要求;
(三)调查工作深度明显不够,重要基础资料不完整、不详实,项目概况介绍混乱不清,重要信息缺失或错误。
(四)选址(线)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应避让的区域,建设方案、施工工艺等无优化措施,不满足《水土保持法》要求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
(五)主体工程布局或实施工程的方案存在大量借方的同时又存在大量弃方,或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无充分理由;
(十四)弃渣场级别和挡渣、截排水等水土保持工程级别与设计标准不明确或不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的; 分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位置不明确的;
(十五)水土保持施工方法不明确或不合理,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明显不合理,不符合“三同时”制度和“先拦后弃”原则的;
(十八)报告书附图绘图比例、图例、标注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制图规范要求的。
(十九)报告书编制质量差,存在很明显非技术性错误,包括数据前后不一致、抄袭、拷贝等情形的。
六安市皖西大道1513号六安市水利局10楼水保中心,邮编:237000
六安市行政中心7号楼412室,邮箱237000,您可来信或来我单位反馈您的意见和建议
1:第三条增加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全方面实行“一稿制”,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再区分送审稿和报批稿,针对受理时申请人正式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仅进行一次技术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评审后,通过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逾期未修改完善的,按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处理。未通过技术评审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组提出修改意见,由技术评审单位印发到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方案编制单位。水行政主任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2:第十二条修改为:技术评审会议最重要的包含情况汇报、质询交流、专家评审等环节。技术评审单位应在会前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查勘,地形条件简单、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可通过方案编制单位提供的影像、视频资料了解现场情况。相关单位充分准备会议材料,方案编制单位应提供印刷盖章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项目区现场航拍图像及视频等资料,设置取弃土场的要提供“两图一表”(即:卫星遥感图、不低于1:10000地形图和取弃土场选址要素表)。较复杂项目设计单位应提供主体工程印刷盖章版设计报告及图纸备查。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通过技术评审情况建议与水利部和省水利厅保持一致。
4.第六条: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由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评审费用。
5.个别条款表述明确:原:技术评审应邀请水土保持工程类、土建类和经济类等方面的专家参加,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3-5名;评审会应邀请省级水土保持类专家参加,其中市级至少2位,县级至少1位。
2022年5月26日至6月25日,我单位对《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收到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5条,其中全部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采纳与否的理由详见下表。
1:第三条增加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全方面实行“一稿制”,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再区分送审稿和报批稿,针对受理时申请人正式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仅进行一次技术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评审后,通过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逾期未修改完善的,按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处理。未通过技术评审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组提出修改意见,由技术评审单位印发到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方案编制单位。水行政主任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1.增加的“通过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逾期未修改完善的,按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处理”此项条款不建议增加,原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20〕63号)文无此项要求,《行政许可法》无此项要求。
2.增加的“未通过技术评审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组提出修改意见,由技术评审单位印发到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方案编制单位”此条款不建议增加.原因:若该方案未通过技术评审,下达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将会明确告知其原因,故可不单独提出。
增加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部门此条款不建议增加,原因:本细则于第四条明确告知受理单位。
2:第十二条修改为:技术评审会议最重要的包含情况汇报、质询交流、专家评审等环节。技术评审单位应在会前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查勘,地形条件简单、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可通过方案编制单位提供的影像、视频资料了解现场情况。相关单位充分准备会议材料,方案编制单位应提供印刷盖章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项目区现场航拍图像及视频等资料,设置取弃土场的要提供“两图一表”(即:卫星遥感图、不低于1:10000地形图和取弃土场选址要素表)。较复杂项目设计单位应提供主体工程印刷盖章版设计报告及图纸备查。
1.增加的“技术评审会议最重要的包含情况汇报、质询交流、专家评审等环节”。不建议增加。原因:第十条已表述,内容重复。
2.增加和修改的“技术评审单位应在会前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查勘,地形条件简单、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可通过方案编制单位提供的影像、视频资料了解现场情况。相关单位充分准备会议材料,方案编制单位应提供印刷盖章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项目区现场航拍图像及视频等资料,设置取弃土场的要提供“两图一表”(即:卫星遥感图、不低于1:10000地形图和取弃土场选址要素表)。较复杂项目设计单位应提供主体工程印刷盖章版设计报告及图纸备查”。部分采纳。总体修改为:本条前增加:评审会议召开前,评审单位视项目复杂程度并征求参会专家意见后,决定是不是组织现场查勘。其他不变。
未采纳部分:设置取弃土场的要提供“两图一表”(即:卫星遥感图、不低于1:10000地形图和取弃土场选址要素表)。原因:该项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20〕63号)文要求,可不强调。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通过技术评审情况建议与水利部和省水利厅保持一致。
本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20〕63号)和《行政许可法》制定。无违背条款。
4.第六条: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由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评审费用。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范审查审批:水行政主任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并且开展技术评审。
综上:鉴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专业方面技术要求高,为进一步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检查审批质量,采纳本建议。
5.个别条款表述明确:原:技术评审应邀请水土保持工程类、土建类和经济类等方面的专家参加,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3-5名;评审会应邀请省级水土保持类专家参加,其中市级至少2位,县级至少1位。
关于印发《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提升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检查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二次修改)《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20〕63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发挥好水土保持方案源头把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需要。进入新时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水土保持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水土保监督管理“宽松软”的问题日益凸显。
二是持续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水平,从源头上预防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技术文件,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和支撑,方案质量直接关系到方案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三是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质量机制,压实方案编制单位、技术审查单位、技术评审专家、方案审批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健全方案质量管理体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全面、规范,技术评审单位是否科学规范高效开展技术审查、审查结论是否明确以及评审专家是否公正、客观、准确提出审查意见等直接影响方案审批单位行政许可的最后一道关口。
我局对《细则》起草工作高度重视,2022年初启动相关工作,按查找依据、收集资料、开展调研、内部研讨、征求意见等步骤推进。2022年5月中旬形成初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期间,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书面征求全市各县区水利局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我局再次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中旬,对《细则》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6月29日,我局以(六水保函〔2022〕165号)文正式印发了《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是进一步提升全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发挥好水土保持方案源头把控作用。
三是进一步规范全市方案审查审批质量,确保方案审批申请-方案受理-方案审查-方案批复全过程高效、高质量开展。
《细则》就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的概念、适用范围、审查流程、审批决定等全过程作出说明,并针对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充分发挥水土保持方案源头把控作用奠定了基础。
一是明确“一稿制”概念: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再区分送审稿和报批稿,针对受理时申请人正式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仅进行一次技术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二是明确“一稿制”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六安市市县两级审查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含补充或修改方案)技术评审。
三是明确“一稿制”方案审批办理流程:提交申请—受理—交办—审查—完善—复核—办结。提交申请材料,方案审批申请应向项目立项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材料齐全审批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评审单位应当场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交办,审批部门受理后交办至技术审查单位,技术审查单位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会议方案—审查,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主持,评审专家、审批机关、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员、方案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员参加审查会议,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完善,技术审查结果通过的,编制应在办结期限内完善报告书,并报送技术审查单位复核—复核,评审单位复核编制单位提交的完善的报告书是否完整、准确落实评审意见,复核通过后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报审批单位—办结,技术审查结果通过且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要求的,评审单位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技术审查后,办结期限内编制单位未提交完善的报告书或未完善到位的,审批部门终止审批流程,生产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审批;审查结果不通过的,审批部门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是明确方案审批各环节办理时限:方案申请审批时限,方案审批申请应向项目立项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办理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审批部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不含技术评审时间20个工作日,其中有办结承诺时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技术审查单位办理时限,自收到审批部门方案评审转办单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其中前3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会同审批单位确定评审会议方案。
五是明确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应邀请水土保持工程类、土建类和经济类等方面的专家参加,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3-5名;评审会应邀请省级水土保持类专家参加,其中市级至少2位,县级至少1位。
六是明确评审结果类型: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由专家投票决定,每位专家一票。投票时,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暂时回避。评审结果为通过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签署同意意见。
七是明确审查不通过后续办理: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计本级不予通过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编制单位,及时将统计结果报送市水利局汇总。市水利局对各县区准予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严格追责。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内容和章节编排不满足要求。格式不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内容和章节编排不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575-2012)要求;
(三)调查工作深度明显不够,重要基础资料不完整、不详实,项目概况介绍混乱不清,重要信息缺失或错误。
(四)选址(线)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应避让的区域,建设方案、施工工艺等无优化措施,不满足《水土保持法》要求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
(五)主体工程布局或施工方案存在大量借方的同时又存在大量弃方,或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无充分理由;
(十四)弃渣场级别和挡渣、截排水等水土保持工程级别与设计标准不明确或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的;分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位置不明确的;
(十五)水土保持施工方法不明确或不合理,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明显不合理,不符合“三同时”制度和“先拦后弃”原则的;
(十八)报告书附图绘图比例、图例、标注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制图规范要求的。
(十九)报告书编制质量差,存在明显非技术性错误,包括数据前后不一致、抄袭、拷贝等情形的。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二次修改)等相关方案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形成统一、高标准、高质量可复制的方案审查审批制度。
(一)强化《细则》实施效果。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法律和法规和制度规范要求,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强化方案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开展方案质量抽查工作,严格责任追究。
(二)强化《细则》宣传引导。加强方案审核检查审政策举措、典型案例等宣传报道,引导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专家等人员了解《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