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12 01:37:01 来源:服务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认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形成水土流失的出产建造项目,出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分批阅,并依照经同意的水土保持计划,采纳水土流失防备和管理办法。没有才能编制水土保持计划的,应当托付具有相应技能条件的机构编制。”依照水土保持技能规范和规范编制水土保持计划,为后续项目建造过程中防备和管理水土流失供给技能支撑,一起,水务行政主任部分根据同意的水土保持计划做监督管理,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