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6-26 21:26:49 来源:新闻中心
(三)《开发建造项目水土保持计划处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第五条;
(四)《开发建造项目水土保持设备检验处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正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议》修正);
1、开发建造项目水土保持计划批阅手续齐备,水土保持工程规划、施工、监理、财政开销、水土流失监测陈述等材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备按同意的水土保持计划陈述书和规划文件的要求建成,契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处理程度、拦渣率、植被康复率、水土流失操控量等目标达到了同意的水土保持计划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技能标准;
4、水土保持设备具有正常作业条件,且能继续、安全、有用作业,契合交付使用上的要求。水土保持设备的处理、保护办法执行。
水利部自受理检验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检验定论。对检验合格的项目,水利部自作出检验定论之日起十日内处理检验合格手续。
(一)建筑规划企业对水土保持设备完结状况做查看,编制水土保持计划施行作业总结陈述。
(二)承当技能评价的安排进行技能评价,提出评价定见和改善要求,并根据改善状况提出技能评价陈述。
(三)建筑规划企业根据评价和修正完善定见改善、完善有关作业,并向水利部提出检验请求,提交所需悉数材料。
(四)水利部安排相关的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检验组,根据检验请求、有关效果和材料,查看建造现场,提出检验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