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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6-26 21:26:40 来源:新闻中心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07〕18号)

  目前居住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以下两种对象:(一)1954年11月以后参战;(一)1954年11月以后参战。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入伍、退伍登记表以及档案中参战记载材料;3.《广东省部分军队登记审核表》;4.《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5.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流水

  (一)申报登记。有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见附件1),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填写《广东省部分军队登记审核表》(见附件2)上报乡(镇、街道)。 (二)调查审核。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合乎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联的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对不合乎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确认。县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合乎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合乎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健全档案和建立数据库。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统一保管存放。同时对所有经审核确认的参战和涉核人员由县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人员填写《部分军队信息采集表》(另发),录入军队数据库,每年12月31日前更新一次,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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