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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水利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4-05-09 10:04:45 来源:新闻中心

  2017〕46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本意见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第三方机构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基础上,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召开验收会议,组成验收组),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一)未依法依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

  (二)依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但未依法履行变更手续的。

  (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十)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期整改落实并报送整改报告的。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公示15天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为下放后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示范文本见附件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示期间有群众反映问题、意见的,还应提供及时处理、回应的证明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报备申请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简要概况和开工完工时间、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对报备材料真实性的承诺、附件材料清单等。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备材料时,应提供纸质件1份、扫描电子件(PDF格式)1份。纸质件要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原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内容包括:报备材料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报备材料格式是否满足示范文本的要求,是否有明确结论;验收材料是否已向社会公开,并保持公开状态等。

  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示范文本见附件4),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并重新报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按规定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证明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机构承担核查的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核查中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有本实施意见所列验收不合格情形的,要依法查处。发现弄虚作假的,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对于监督检查和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查处外,需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并报送安徽省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其他程序和要求参照本意见执行。

  关于贯彻水利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的实施建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