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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5-09 10:04:35 来源:新闻中心

  今年一季度,我局会同技术服务单位对部分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和“三同时”制度落实做监督检查,督查时发现有些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措施已处于完(竣)工、试运行或待验收的阶段,请相关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文件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规规定,认真抓好生产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及时向我局进行报备。请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督促工作。

  如出现“未验先投”的情况,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等法律和法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重点监管和信用惩戒等方式来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应当包含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的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可以通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第二条落实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4.1 竣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

  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第五条 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九条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六、《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着重关注名单”。

  (1)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作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并且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不足50%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

  3.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等工作及有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