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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13 00:12:24 来源:行业新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59)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特方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1.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子以说明。

  2.提交申请。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村料。申请材包括料水土保持行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3.审批程序。水行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村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村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作为日常监管内容,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间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的,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成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涉及其他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建议和意见,由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予以撤销。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权限,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互联网+监督”等方式,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处理。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应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各县市区水利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和优化服务相结合,坚持简化许可程序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诚信鼓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切实推进承诺制落地见效。市、县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及时修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和相关流程,并做好信息工公开、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点式工程,应明确至乡(镇)村(组)及街道(社区),并填写经纬度;线性工程,应明确起点、终点、所经途径,并填写起止点经纬度]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3.本表“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