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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13 00:12:17 来源:行业新闻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增加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调动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调动群众积极性,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地方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的监督管理。省、市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示制纳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作为工程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以小流域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示,淤地坝以单项或坝系为单位做公示。

  第八条施工前公示:工程正式开工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根据下达的资本预算、治理任务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在项目建设地点显要位置以公告牌形式公示,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建设工期,中央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数量,分项措施资金补助标准等。公示时间至竣工自验前截止。

  第九条竣工自验后公示:工程完工自验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根据验收结果,将完成的各项措施的工程数量、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数量、群众补助兑现情况、工程管护责任单位(人)等主要内容以标志碑的形式公示。

  第十条施工前未公示的,暂停工程实施计划,待公示合格后再恢复实施计划;竣工自验后未公示的,不可以通过竣工验收,并由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公示的,停止所在县下年度或下一期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第十一条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对公示制实施情况做不按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各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对公示制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告。

  第十三条在公示中弄虚作假或不按公示内容执行的,由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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