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27 22:40:21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后续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依照方案要求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如建筑设计企业或项目名称发生变更,应向我局报备变更材料。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南宁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登录全国水土保持信息上报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七、本项目在《南宁市水土保持规划(2019-2030)》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内,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已于2020年12月开工建设,2021年2月停工,于2023年5月重新施工,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完成审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须尽快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中布设的措施,避免发生水土流失事件。在以后的项目开发中,建筑设计企业要深刻吸取这次的教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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