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法规重点解析

发表时间:2023-11-26 04:50:22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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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一:投资兴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重点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重点三:未经批准而开工的、发生重大变化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则处以罚款或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出现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