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水土保持报告表

发表时间:2024-08-05 20:42:08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壹捌零 玖贰伍柒 叁陆叁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士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出现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