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水土保持这些事!

发表时间:2024-03-31 11:24:33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条给水土保持下了定义:“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要正确理解水土保持的含义,至少应从四个方面:一是对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二是对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三是对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四是对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

  1.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2.自然因素是指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侵蚀营力。这些营力造成的水土流失分别为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和混合侵蚀。

  水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在降雨、径流等水体作用下,发生解体、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包括面蚀、沟蚀等。

  风力侵蚀,是指风力作用于地面而引起土粒、沙粒飞扬、跳跃、滚动和堆积的过程。沙尘暴是风力侵蚀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

  重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或基岩在重力作用下,发生位移和堆积的过程,包括崩塌、泻流和滑坡等形式。

  混合侵蚀,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营力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一种侵蚀类型,如崩岗、泥石流等。

  3.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即人为水土流失,也指人为侵蚀,是由人类活动,如开矿、修路、工程建设以及滥伐、滥垦、滥牧、不合理耕作等,造成的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的主要危害有以下四点:一是土地退化,耕地毁坏,威胁粮食安全。水土流失改变了部分土地利用现状,基本丧失第一性质的生产能力,使人们失去赖以生存耕地的基础,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工程项目施工、弃渣和临时堆土运输及堆置、砂石料等建筑材料运输和堆置等还可能侵占农田,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二是江河湖库淤积,加剧洪涝灾害,威胁防洪安全。水土流失产生大量泥沙,有的直接倾入沟谷、河道,被水流携运;有的堆积坡面、坡脚,受水流冲蚀进入河流,形成高含沙量水流。当水流进入平缓河段、湖泊或受水库拦蓄影响时,泥沙逐渐堆积,河道过水断面减小,湖库有效库容减小,导致行洪能力减弱,河床抬升,直接威胁到两岸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洪安全。三是恶化生存环境,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开挖、填筑、弃渣和临时堆土等活动扰动原地貌,占压植被,形成大面积的面,使沿线的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的损坏。同时,生产建设过程中扰动和损坏了原土层结构,易引起滑坡和泻流,同时开挖及排弃的大量土石沙,大幅度提升沟道输沙量,将损坏原农田灌溉渠系,影响铁路、公路运输及河流行洪安全,并给地区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一定影响,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的因素。四是加重面源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和饮水安全。面源污染是指溶解和固体的污染物从非特定地点,在降水或融雪的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海湾等)并引起有机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有害等别的形式的污染。水土流失为面源污染提供了物质载体,吸附在土壤颗粒上的污染物,随着地表径流进入水体,加剧了水体污染的发生和发展,直接威胁着生态环境和饮水安全。

  1940年,黄河水利委员会林垦设计委员会与金陵大学农学院,在成都召开了一次防止土壤冲刷的科学讨论会,第一次提出“水土保持”一词。

  《尚书》有“帝(舜〕日,俞咨禹,汝平水土”的记载。《吕刑》有“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的记载。《诗经》中有“原隰既平,泉流既清的诗句。

  水土保持的措施,古有沟洫之制。西汉时山区已现梯田雏形,广西龙胜县龙脊梯田已经有几百年历史,从山脚到山顶层层梯田、水田形成壮丽景观。黄土高原从明代起就打坝淤地。

  合理利用土地,保护森林,史籍中常有所见。《国语》记载太子晋曰:“古之长民者,不堕山,不崇薮,不防川,不窦泽;宋代魏岘提出“森林抑流固沙”;明代徐贞明提出“治水先治源,至今仍可借鉴。

  1923年,南京金陵大学任承统等人首先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山西、山东开展水土流失状况的调查研究。

  1940年前后,开始在甘肃天水、四川内江、福建长汀、广西柳州西江等地设立水土保持实验站,开始水土保持技术措施研究。

  1952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指示强调:“由于过去山林长期遭受破坏和无计划地在陡坡开荒,使很多山区失去涵蓄雨水的能力,此现状不但是河道淤塞和洪水为灾的根本原因,而且由于严重的土壤冲刷及沟壑的增加,使山丘高原地带土壤日益薄,耕地日益减少,生产日益衰退。”因此必须大力推广水土保持工作,以逐步从根本上保证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20世纪50年代,以治理黄土高原为重点,水利部、中国科学院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中游地区组织了3次大规模的水土流失考察与查勘工作,基本摸清了黄河流域水土流失的基本情况,总结了群众的蓄水保土经验,并以黄河支流为单元提出了勘查报告,作出了较为完整、系统的黄河流域水土保持区划。

  1950年—1954年,在黄河中上游地区扩建了天水、绥德、西峰、榆林、延安、平凉、定西、离石等水土保持试验推广站,各省也开展了水土保持试点。据1960年统计,全国共有水土保持试验站、工作站181处。这些试验站、工作站对水土流失形成的主要因子进行了观测,对水土流失的规律进行了探讨,在总结群众经验的基础上试验推广了水土保持治理技术,为水土保持学科的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1956年—1963年,在国家统一安排下,曾两次修订全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水土保持试验站依照国家科研计划,分别对各地区水土保持不一样区的水土流失规律、水土保持措施及其效益进行了定位试验和专题研究。对各水土流失类型区的水土流失形式和危害,产生水土流失的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水土保持规划的原则和方法,小流域综合治理及其效益,梯田、地坝、林草等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方法及其效益进行了分析、研究。试验推广了机修梯田、反坡梯田、引洪漫地、水坠筑坝、水枪冲土、飞机播种、水土保持林等科研成果,获得很明显的成效,也为水土保持科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成立了国务院水土保持委员会。

  1958年北京林学院设立了水土保持专业,开始了中国水土保持高级人才的培养。《中国水土保持概论》是此阶段的代表著作。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水土保持事业的一个重大转折点,为全面预防、治理水土流失,合理规划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中国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2年11月召开的十八大,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位置。

  十九大报告明确,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近期,水利部组织完成了2020年度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监测结果为,2020年全国水土流失面积为269.27万平方公里,较2019年减少1.81万平方公里,减幅0.67%。与上世纪80年代监测的我国水土流失面积最高值相比,水土流失面积减少了97.76万平方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并施行。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于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总则中,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有以下表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做跟踪检查,察觉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做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非常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本法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是水行政监督检查的简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水行政监督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具体是指水行政主任部门中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人员。

  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1)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续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是生产建设项目从始至终全过程履行防治水土流失义务的制度保证。“同时设计”是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要与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工程设计过程是分阶段的、逐步深化细化的,最重要的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行性研究阶段按水土保持法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并且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编制水土保持设计篇章,并成为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施工”是指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建设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的时效性强,生产项目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如果不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就可能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开挖面、弃渣场等还可能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施工就是确保水土保持措施及时、有效发挥作用,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得到一定效果防治,水土流失危害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是指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既发挥防治水土流失、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也保障主体工程安全运作。不能出现主体工程已完工甚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而水土保持措施没有完成,水土流失依然存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一是法律明确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理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二是“开工建设”是指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和建设,包括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和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这一阶段地表扰动强烈,植被损坏多,挖填土石方量大,极易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之一,是水土保持方案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必须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出现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2.《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54号)

  3.《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

  5.《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6.《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闽财税【202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五条: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是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直接投产使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4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