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3-03 20:45:00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收费办理,依照国家开展变革委 财务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试行)的告诉》(发改价格〔2014〕886号)以及《山东省财务厅 山东省开展和变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运用办理办法〉的告诉》(鲁财综〔2014〕74号)等规则,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告诉如下:
(一)对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 2元(缺乏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 2元。在挖掘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依照矿石挖掘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间露天挖掘的每吨1元,非露天挖掘的每吨0. 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出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2元。每口油、气出产井占地面积依照不超越2000平方米核算;对丛式井每添加一口井,添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越400平方米核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在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依照每立方米1. 5元计征(缺乏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法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抛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依照每立方米1. 5元计征。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法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县级以上当地水行政主任部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在收费场所明显方位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根据、收费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规模等内容,自觉承受价格、财务、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任部分的监督查看。
三、上述规则自2015年3月15日起履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省物价局、省财务厅、省水利厅《关于颁布〈山东省水土保持设备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规范和运用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鲁价涉发〔1995〕1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