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2-18 11:01:13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今天又是涨知识的一天!我们共同来看看水土保持有哪些基础知识~这50问请收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答:水土保持是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规划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平原区等区域的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的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
答: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答: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的最终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答: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侵蚀营力和不合理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地表侵蚀和水的损失。
答:水力侵蚀是指,由于大气降水,尤其是降雨所导致的地表侵蚀过程及其一系列土壤侵蚀形式。
答:重力侵蚀是一种主要以重力作用引起的土壤侵蚀形式。重力侵蚀的发生,是与其它外营力,特别是在水力侵蚀及下渗水分的共同作用下,以重力为其直接原因所导致的地表物质移动。重力侵蚀的形式主要有崩塌、滑坡、陷穴和泻溜等。
答:水土流失在我国的危害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它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恶化,生态平衡失调,水灾旱灾频繁,而且影响各个产业的发展。
答:水土流失监测是指,对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危害及水土保持效益定时进行的调查、观测和分析。
答:湖南有武陵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湘资沅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湘资沅中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答:湖南省水土流失大多分布在在岳阳东北部、张家界中北部、湘西州中西部、邵阳西南部、益阳西南部、娄底西北部、衡阳中东部、永州中东部等山丘区。
答:湖南省6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分别为:湘东南罗霄山南部山地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湘东北罗霄山北部山地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湘西南天雷山-雪峰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湘西北凤凰山-乌云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洞庭湖平原湿地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长株潭生态绿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45个县(市、区),重点预防面积16193.53平方公里,占区域国土面积的19.99%。
答:5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包括:湘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资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沅水中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澧水中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汨罗江-新墙河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涉及37个县(市、区),重点治理面积10686.63平方公里,占区域国土面积的13.97%。
答:自然因素是土壤侵蚀发生、发展的潜在条件。决定土壤侵蚀发生、发展的自然因素,主要有气候、地形、土壤、地质和植被等。它们对于土壤侵蚀的影响各不相同,但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答:侵蚀模数指,某一流域单位面积在单位时间内的侵蚀量,它的大小反映流域的侵蚀强弱。
答:这指利用抗冲实验装置,在流量为1L/min,坡度为5°的条件下,冲走1g土所需的水的公斤数。抗冲强度越大,土壤的抗冲能力越大。
(1)地形、降雨、土壤(地面组成物质)、植被等四项自然因素必须同时处于不利状态,水土流失才能发生与发展。其中任何一种因素处于有利状态,水土流失就能减轻甚至制止。
(2)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可以使四种自然因素同时处于不利状态,由此产生或加剧水土流失。人类合理的经济活动可以使四种自然因素中的一种或几种处于有利状态,从而减轻或制止水土流失。
答:在同样的暴雨情况下,不同物质组成的地面所产生的水土流失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山区、丘陵区地面的土壤(及其成土母质)入渗强度小于暴雨强度,本身质地又松软易蚀,暴雨中极易产生“地表径流”和水土流失;
风沙区的明沙,颗粒较粗,空隙较大,暴雨中入渗强度非常大,一般不产生“地表径流”,所以没有水和土的流失,只有刮风时才产生风力侵蚀;
一般山区的岩石,在没有严重风化解体的情况下,暴雨中入渗量很小,虽然“地表径流”较大,但由于岩石坚硬,不会像土壤那样容易被水冲走。
答:地面上的水分主要是由降雨产生的。所降雨水一部分渗入到地面土壤中,另一部分不能入渗的就形成“地表径流”,冲走地面的土粒,产生水土流失。
如果降雨的强度很小,降雨能全部被土壤吸收,不产生“地表径流”,就不会有水土流失;如果降雨强度非常大,地面的土壤不能全部吸收所降的雨水,就会产生“地表径流”和水土流失。
答:侵蚀性降雨是指引起土壤流失的最小降雨强度及大于该强度的降雨。一般而言,凡是产生地表径流的降雨就能引起土壤流失,因而侵蚀性降雨实质是产生地表径流的临界降雨。
答:水在平地上正常情况下不会流动或流动很慢,没有动力,不能冲走地面的土粒;水在有坡度的地面上,流动加快,就产生了动力,就能冲动并带走地面的土粒。坡度越大,水流动越快,动力也越大,产生的水和土的流失也就越多。
答:据科学观测,15~25度的坡耕地每年每公顷流失水量400~600立方米,流失土壤30~150吨;土壤中的氮、磷、钾、有机质等养分都同时流掉,造成土地日益瘠薄,田间持水能力降低,不耐旱,从而加剧干旱的发展,其结果是农作物产量变低,极度影响农业生产。
答:(1)破坏森林(2)陡坡开荒(3)过度放牧(4)不合理的耕作方式(5)工业交通及其基本建设工程的影响
答:面对严重的水土流失,我们的对策就是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即采取一系列预防和治理措施,保护、改良和合理规划利用水土资源,减少水土流失,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答: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规划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技术与管理措施。
答:这是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答: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最大的作用,是通过修建各类工程改变小地形,拦蓄地表径流,增加土壤地表水入渗,进而达到减轻或制止水土流失,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目的。
答:这是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规划利用水土资源,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办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最重要的包含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答:这是指以改变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盖或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沟垄耕作少耕、免耕等。
答:为巩固水土保持治理成果,对水土保持工程和林草措施及其它设施进行的维修和管护。
答:按照水土流失规律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实行山、水、田、林、草、路统一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被措施和耕作措施,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答: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答: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理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答: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真实的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答: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该依据不一样的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根据其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坡面防护林、沟头防护林、沟底防护林、塬边防护林、护岸林、水库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海岸防护林等。
答:水源涵养林主要指,用于拦截降雨径流、增强入渗、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人工林和天然林。
答:生产建设项目由于占用、损坏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自然或人工设施而依法缴纳的补偿费用。
答: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包括:(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答:水土保持率指区域内水土保持状况良好的面积(非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是反应水土保持总体状况的宏观管理指标,是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成效和自然禀赋水土保持功能在空间尺度的综合体现。
答:水土保持效益是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所取得的各种效益的总称。包括有蓄水保土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答: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在保水、保土、保肥以及改良土壤方面所获得的效益。
答: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生态系统(包括水、土、生物及局地气候等要素)向良性循环转化所获得的效益。
答: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促进农、林、牧、副、渔等各业发展所增加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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