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副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1-21 05:45:21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安排,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全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副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除成都市外)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等)从事水利电力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且符合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可在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水利厅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省属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水利电力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且符合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可在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申报工程师职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拟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申报评审职称的人员,由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乐山市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工作,水利厅不受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审材料。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副高评办”)出具委托函。评议结束后,副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副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省职改办出具委托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副高评办。

  拥护中国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热心水利事业,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全面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如有以下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存在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3.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1.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按照《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门槛》(川水发〔2019〕7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门槛》(川经信规〔2022〕7号)规定执行。

  2.为了逐步加强职称申报管理,要求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提供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3.助理工程师及工程师聘用时间不再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限制性条件,但是会作为专家评委会评审的一项参考指标,请各申报人员如实准备相关资料。

  4.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系统推进水利基层人才队伍提升“十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水发〔2022〕23号),为引导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鼓励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取得1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经历最重要的包含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村(社区)组织和各级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工作的经历,以及基层水利管理站、水文监测站、基层水文测报中心、电站,针对基层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综合帮扶、专家服务团、帮扶专班和驻在建设项目一线工作等情形。军队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暂不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限制性条件,但是会作为专家评委会评审的一项参考指标,请各申报人员如实准备相关资料。

  符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门槛的通知》(川经信规〔2022〕7号)文件关于提前1年申报的规定。享受提前1年申报政策的人员,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申报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期内,需取得下列业绩或成果之一,并提供对应的专业方面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获得同行业专家认可:

  (1)作为参与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创新和推广应用。

  (3)参与编写完成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5)参与模型试验测验采集的数据或者原型观测的资料收集、资料分析、资料整理、数值计算的成果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7)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的勘测、设计等技术工作。

  (8)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的施工建设,承担施工管理、专项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等工作;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等施工建设工作。

  (9)参与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施工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的管理等技术工作。

  (10)参与完成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管理,制定和实施检修、维修、改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11)参与水文水资源(含水质)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规划与论证,以及水文水资源测报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试验研究等工作。

  2.申报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期内,需取得下列成果或业绩之一,并提供对应的专业方面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获得同行业专家认可:

  (1)作为主持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主持创新开发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1项及以上,并已开始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编写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5)主持完成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工作;或主持完成水利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

  (6)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建设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及以上小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建设项目。

  (7)主持完成3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与管理状况的鉴定、分析等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主持完成制定3项及以上维修、检修、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实施方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完成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流域或区域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施工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的管理等技术工作。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区域或重点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规划与论证以及水文测报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专题试验项目等。

  符合《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门槛》(川水发〔2019〕7号)中的破格条件。

  (1)由本人提交破格评审申请书,填写《四川省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内容有本人基本情况、具备破格条件的政策依据以及获得的奖项,取得的重要、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等。

  (2)申报人所在单位须严格按照破格条件,对其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且同意破格申报的,由相关单位在《审核表》中填写推荐意见,报相关审核单位逐级破格推荐。

  (3)水利厅按规定,受理合乎条件的破格申报评审材料,并组织同行业专家召开破格申报评审推荐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破格申报评审人员,再按程序进行评审。根据《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门槛》第十六条第五款条件申请破格的,可以在通过破格评审会后,由2名同行正高专家填写破格推荐意见。

  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贫穷的地方、民族地区等基层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论文、著作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其余申报评审人员,在现任职期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需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水利电力学术论文至少1篇,且论文已正式出版,论文如果是合著,本人排名应该在前三名。

  (2)主笔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入选市(州)及以上相关专业学会论文文集,且论文集已正式印发。

  (3)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1篇与申报专业一致,且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方面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专业方面技术文件等材料。

  2.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在工程师任职期内,需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水利电力学术论文至少1篇,且论文已正式出版,论文如果是合著,本人排名应该在第一名。

  (2)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2篇与申报专业一致,且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方面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专业方面技术文件材料。

  为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申报人员所有提交的论文由所在单位在知网、万方或维普数据库平台做查重(已发表的论文,查重比对截止时间为发表的前一日),重复率不得高于30%。查重报告附在论文之后一并报送。

  按照《四川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关于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申报人员结合专业方面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限制性条件,但是会作为评审的一项参考指标,请各申报人员如实准备相关资料。

  申报人员符合相应学历及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一)个人申报。合乎条件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工作经历、资格、学历证明和业绩材料等,并对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初审和考评推荐。成立由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考评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考评,对申报材料来初审,结合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择优进行推荐。按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基础信息及业绩贡献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初审和考评工作结束后,出具单位综合推荐意见和单位推荐工作报告,综合推荐意见应包含推荐的程序和对申报人员资格、业绩材料审查的结论意见;推荐工作报告应包含考评组织的组成、召开考评会议时间、初审和考评工作的程序、公示情况、初审和考评发现的问题和结果等,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省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水利厅直属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对应的主管部门)

  (三)市县水利(水务)部门审查。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并且开展推荐会议,逐项审查申报人员条件、业绩,对真实性把关,逐级出具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工作报告内容有审查小组的组成人员情况、召开审查会的时间、审查工作的程序、审查发现的问题和结果等。市(州)水利(水务)部门按要求对区县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来抽检,抽检工作开展情况和抽检结果要反映在推荐工作报告中。

  (四)市县人社职改部门审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工作要求开展复审。

  (五)申报受理。水利厅按规定受理逐级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由省水利人才资源开发与档案中心负责具体工作,专人审核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并组织到市州实地抽检。

  (六)组织评审。在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分专业对申报材料来评议,按要求组织并且开展答辩,召开评审会议对评审申报人员资格,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通过评审人员。评审会议期间邀请驻厅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七)公示。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查、进行投诉。申请人应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水利厅提交书面申请,复查由副高评办负责,复查范围为:申报评审程序是否合规;专家投票数计票是否准确,有无漏计、错计等情况。对于举报投诉对象为县区或地方企业的,通常能委托市(州)水利(水务)局调查,报送调查的最终结果。对于投诉对象为市州或省属企业的,由水利厅直接组建调查组调查。

  (八)审核确认。公示结束后,副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确认通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通知到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

  (九)办理相关手续。各申报单位应于评审结果通知下发3个月内,到副高评办领回《评审表》,装入申报人员个人档案,逾期未领,责任自负。未通过人员《评审表》和其余评审材料一律销毁,不再保留、退还,请单位和个人自留原件,妥善保留相关材料。职称电子证书可自行登陆“四川人社”APP查询并下载。

  申报人员任现职称时间、上班时间和服务期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奖励、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副高评办截止接收材料时间。

  为了全面的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方面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在做的工作水平,便于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做出准确评价,为客观公正评审提供详实依据,申报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一定参加水利厅统一组织的答辩。答辩主要考察申报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上的能力和业绩等内容。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申报评审全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缴纳评审费320元,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缴纳评审费200元。

  评审材料由市(州)水利(水务)局人事科或相关的单位承办职称工作的人员统一送到水利厅,经当面审查无误,并完备手续后视为受理和有效。未在规定时间安排内报送资料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凡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超过截止时间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材料接收时间:2023年7月31日—8月23日工作日时间8: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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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 XXX市水利局关于推荐XXX等X名同志申报2023年度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的报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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