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这些取水问题要不得

发表时间:2024-01-19 01:17:02 来源:bob全站手机客户端

  近日,水利部监督司会同水资源司等相关的单位,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对2021年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察觉缺陷较多的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海南、云南、西藏、新疆共8个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及所辖的11个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约谈。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允许超出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允许超出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取水审批机关应该依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允许超出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旁边的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或者技术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时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做率定。

  取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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