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2-25 18:49:54 来源:水土保持监测

  《云和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 号)和《“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管理与治理。增强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推动作用,持续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条件。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林发中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县气象局、县妇联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云和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考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贯彻落实有关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为中央、省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提供科学依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协调、指导各部门报送考核数据资料,组织实施督查、验收、信息共享等工作。

  县发改局:提供能耗指标等数据资料,配合各部门做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前期审批等工作。

  县财政局:提供考核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支出使用情况;提供考核年生态环境保护支出情况说明等材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未利用地指标证明等材料,并与上一年度作对比,分析说明变化的根本原因;提供考核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相关的土地面积数据;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情况,包括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简本及地方政府批准实施文件;提供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报告;提供考核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查报告等。

  县林发中心:负责提供草地指标证明、林地指标证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情况等材料,包括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简本及地方政府批准实施文件;提供自然保护地建设信息证明资料;提供考核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证明材料等。

  县住建局:提供城镇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城镇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情况、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情况、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情况等相关材料。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域湿地指标等证明材料;提供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相关材料;提供考核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的相关数据,包括万元GDP耗水量、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提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况;提供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信息表及开展监测工作情况;提供县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信息表;提供县域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县域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县域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提供考核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化肥、农药施用量等相关数据;提供考核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证明材料等。

  县统计局:提供考核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相关的统计数据,包括县城总人口数、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单位GDP能耗等内容;提供县域内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提供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文件;提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提供主要污染物减排相关材料;提供落实精准科学治污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的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提供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县级的准入清单以及清单应用情况、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相关材料等。

  每年10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将本单位考核年各类数据、材料报送至县环考办。县环考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填报各项考核数据,有关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提供数据及有关材料,及时完成数据填报工作,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版,统一交至县环考办。

  由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会同各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工作组织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进行汇编,并经县政府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含县域考核数据填报系统电子版数据)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中央、省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

  (二)落实责任,保证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自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填报的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特别要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和逻辑性。每项数据必须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三)加强督查,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核上报的相关材料,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并将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县环考办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各责任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并建立台账。对因工作拖拉、失误等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指标解释: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①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②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③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通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④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⑤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⑥若县域综合评价为“变差”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①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2017-2021年,连续五批创建名单软件系统内已固化,不需要县域填报录入);

  ②省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如果省级开展创建活动,省站在管理打分期间,需要与厅里生态处申请创建名单);

  ③提供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的关于规划通过评审的备案文件;

  ①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②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④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⑤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⑥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 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各县已建成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等信息,已经固化在软件中,不需要县级再填报材料;自然保护地变化、新增等,由县里提供证明材料,总站统一在系统中修改、变更。

  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0-4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②证明材料能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从任务和资金下达、可研或实施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形成闭环链条,也可提供工程施工或实施效果图片,根据材料完整性评分,0-4分,小数点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①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 分,扣完为止。最终得分:①+②;

  材料存在编造情形,则该项直接为0 分。(执法监管资料较多,可将年度排污单位执法情况汇总成表格,表格内容要突出一是是否存在依法持证排污,有无非法行为,发现1家扣0.5分,扣完为止;二是无证排污情况;汇总表格加盖环保局公章;执法监管记录可在现场核查时核实)

  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 分;

  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0-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0-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①数据来源于每年度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根据县域评价年、对照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计算;(总站统一利用四项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计算)

  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①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2分;②布设农业面源监 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1分;③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④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 1 分,否则不得分;⑤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⑥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

  (地市)目标值,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台账,如资料较多,可按照季度汇总,相关部门盖章证明。

  ④位于草原区以天然畜牧业为主的县域,该部分内容不评价,直接得7分;需要县级政府提供证明材料,经省级和国家审核后确定最终名单。

  比,水位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1;②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质类别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2。

  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③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最终得分:①+②+③;

  ②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县域评价年在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具体工作,提供县级的准入清单以及清单应用情况,根据证明材料详实情况打分,如有上级部门对清单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也可作为证明材料一部分。)

  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

  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该指标为十三五延续指标,十三五已建成的不需重新上报)

  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 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垃圾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污水。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比例;(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作状况资料);②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

  “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只计算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计算公式: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出示的数据资料(1分);保障工作经费(2分)。

  的各类数据资料存在(缺)漏报、错报等不规范(造假瞒报除外)情形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度的,扣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