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5-28 02:26:02 来源:水土保持监测
5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郭兰峰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条例》是我国首部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法律和法规,首次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这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标志着我们过去的一些工作经验、好的做法上升到法律和法规层面。也就是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项工作已确定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郭兰峰说。
郭兰峰介绍,《条例》一共6章33节,分三个方面:财政纵向补偿,即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区间横向补偿,即流域之间、区域之间的政府间补偿;此外,还有市场机制补偿。
“《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提出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的方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说。
王心同解读道,在稳定中央财政投入方面,中央财政实施分类补偿,是现阶段生态保护补偿最主要的资产金额来源。为了巩固和拓展已有成果,《条例》在现有的分类补偿方式基础上,明确国家加大补偿资产金额的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这将有力保障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持续投入,稳固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的基本盘。
在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方面,《条例》一方面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为不一样的地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各级政府共同投入、流域上下游共抓保护的格局。
“在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也包括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惠益分享机制;还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等。”王心同指出,这充足表现《条例》是对生态保护者利益的保障,能够有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生态保护。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涉及部门多、省市多、利益主体多,这项工作很复杂。如果不做好统筹工作,生态保护补偿会很难落实下去。” 郭兰峰强调,《条例》出台后,要更加发挥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使各部门、各地区反映的问题能够在更高层面上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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