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3-02 18:51:29 来源:水土保持监测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涉及企业资质方面的包括: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认定、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在全国范围内对“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等29项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不再要求公司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等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涉及企业资质方面的包括: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认定、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认定、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认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14条,删除6条,增加1条。
拟取消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和水运工程专业丙级4项资质。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和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二、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有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简化仪器设施要求 ,仅保留必要的核心仪器设施要求,如公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仅保留土工试验、沥青试验等设备要求。
将当前由《关于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设定的资质重新核定条件在《规定》中予以明确。
关于乙级资质延续,原乙级资质延续考核企业业绩、丙级资质延续考核个人业绩,合并后乙级作为最低等级 不再考核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 , 改为考核企业业绩 ,条件更为合理。
8月12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明确: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不再受理丙级资质新申请事项。
1、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两个专业资质调整为甲、乙两个等级。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除以下情形外,水利部不再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 于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届满的 ,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申请资质延期, 通过审核后 水利部 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 已经办理资质延期的 不再另外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
丙级 资质证书有效期 于2022年6月30日及以后届满的,应当按照当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要求申请延续资质 , 通过审批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
丙级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 要重新打印的 ,水利部办理 变更手续后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
丙级监理单位 发生合并、重组、分立 ,申请重新认定资质的,通过审核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如下)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做审批。
2、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3、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换证。
4、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6、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可以要求公司可以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020年11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经营事物的规模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 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 。
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经营事物的规模相应 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 。
尽量 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 ,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力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深化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交通运输全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在交通运输领域全方面实行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在全国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度提高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已逐项列明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及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了清单(具体见附件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针对“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增加实施改革试点举措(具体见附件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清单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
(一)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等4项涉企经营许可直接取消审批。其中,“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和“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两项许可取消省级初审环节,由当事人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和“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两项许可直接取消。
(二)实行审批改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审批改备案。企业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备案。
(三)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等6项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等4项实行告知承诺。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公司可以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要依法查处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为,将失信违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对“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等29项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不再要求公司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等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效率。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立即处理。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一)实施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交通运输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实行分级管理,部统筹推进中央层级设定的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清单执行。清单要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做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调整优化监管方式,结合实际采取全覆盖检查、重点抽查、依法查处、调整优化监管层级等方式,分领域分类别制定监管规则。要深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充分运用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行常态化的跨部门联合抽查,深化“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健全完善监管方法。要理顺综合执法改革后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事务性职能的行业发展机构之间监管职责边界,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避免监管真空,形成监管合力。
(三)完善改革应用保障。要推动涉企证照电子化工作,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及经营活动等各类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取消不必要的纸质证照材料。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完整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聚焦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部将对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同步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
(三)加强统筹协同。统筹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与简政放权等工作。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设,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业务系统相互连通和数据共享,形成合力,提升改革总体效能。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重视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工作,重点培训改革牵头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窗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及一线工作人员,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附件1: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全国版).doc
附件2: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