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31 06:59:16 来源:水土保持监测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照《天津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滨海新区全部属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因此,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第二阶段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用地许可阶段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要求,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当中,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人员,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主动加强与区水务局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要求,项目开工后及时告知区水务局。
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要求,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单独成篇章或册,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向区水务局备案。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试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情况,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施工准备期,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及时向区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
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五、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