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02 13:27:29 来源:bob全站app应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我国河道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率不断增大,临河建筑物与日俱增,部分河道侵占严重,导致防洪压力增大。加之部分河流沿岸临河建筑物设置混乱、布设不合理、阻水率增大、未经管理部门同意私设涉河建筑物等问题很突出,已威胁到河道安全,使得河道防洪保障工作所承受的压力日益增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和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文件。
防洪评价是分析工程河段近期演变情况及其演变趋势,分析工程实施对现有的防洪提等水利工程以及涉水工程设施影响程度等,进行工程对防洪以及河势影响评价。
跨越河道的管道、穿越河道的渡槽、涉水河道的净空高度,综合来讲就是在防洪红线内的企业是有必要进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的。
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等工程,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等手续。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水利部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做分类整合,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要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为“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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