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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发表时间:2023-11-15 12:51:36 来源:bob全站app应用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既要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布局要求,又要满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需要;2、符合法规、规范和洪泛区、蓄滞洪区专项规划;3、按规定属于各县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4、重要的工程或对防洪影响较大的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做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5、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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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四条:健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管理机制。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审批相应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跨流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及其重要的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审批,并报有关流域机构备案。地方分级审批权限及国家蓄滞洪区名录外的蓄滞洪区、洪泛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任部门确定,报有关流域机构备案。

  市级:本行政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初审

  县级:本行政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初审>

  省级: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除由水利部或长江、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其它由省水利厅审批。

  县级:本行政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初审

  现场条件复杂,位置特殊或是对行蓄洪区行蓄洪影响较大的,特别是已动工建设的工程应进行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既要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布局要求,又要满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需要;2、符合法规、规范和洪泛区、蓄滞洪区专项规划;3、按规定属于各县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4、重要的工程或对防洪影响较大的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做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5、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县水利局科室具体办理,根据法律和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主办单位: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东至县政务信息中心 地址: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1号 运维电线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