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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发表时间:2023-11-10 07:50:55 来源:bob全站app应用

  1、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一定要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2、按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各市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做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4、市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初步意见或协议(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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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订)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任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任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一条 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县级: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道>

  省级:流域机构管辖以外的长江干流、淮河干流,跨市的河道

  实际工作需要,对所报材料中工程现场相对于河道及水工程的关系不明确的,或处于河道及水工程敏感位置的,特别是已动工建设的工程应进行现场核查。

  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池州市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林水综合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有关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方面的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1、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一定要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2、按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各市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做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4、市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初步意见或协议(书面)。

  电子件为网上申报,原件为线下窗口申报,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电子件为网上申报,原件为线下窗口申报,建设方案位置、结构、规模等应与防洪评价报告书(报批稿)完全一致。

  电子件为网上申报,原件为线纸印刷,编制单位盖章,报告根据专家评审或咨询意见对建设方案和报告中的内容修改完善。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网上申请或前往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类窗口报送申请材料,也能够最终靠邮寄方式邮寄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市水利(水务)局相关科室或河道局具体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现场查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要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由于防洪评价报告专业性较强,由熟悉河道水文、规划、设计和相关水法规且拥有相对应水利计算分析能力的人员编制,不但编制速度快、质量高,易符合防洪评价编制导则要求,可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防洪评价报告书编制的质量与深度应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要求,且内容全面、真实可靠。

  防洪评价报告重点分析评价涉河建设方案对河道相关规划实施、行洪安全、河势稳定以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设施的影响,并就是不是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防洪标准和有关水利技术方面的要求等方面做论证,提出具体可行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因此,防洪评价报告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支撑性文件,其质量与可靠性事关河道防洪安全。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运维电线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