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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水务局

发表时间:2024-03-22 23:14:10 来源:bob全站app应用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方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2019〕11号)、《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三府〔2019〕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我市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三亚市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对我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方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2019〕11号)、《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三府〔2019〕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我市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三亚市内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涉水建设项目、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报告书审批事项。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与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代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递交相关材料、收受法律文书、接受询问等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及代理起止日期;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网上或者窗口按要求提交及填报相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完成申请后携带所需要的材料报水务部门,经办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来形式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录入系统;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予以说明指导。

  (三)报告技术审查。主办科室承办组织现场查勘、鉴定和专家技术评审出具审查意见,提出办理意见。符合报告技术审查要求的,给予审批,并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编制单位在审查意见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告知承诺书要求修改完善报送报告。不符合报告技术审查要求的,退回受理材料。

  (四)领取结果。审批后,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五)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或者防洪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审查审批。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报告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三年后该项目方才开工建设的,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审查审批。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重点抽查涉水工程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实施情况,落实审批的防洪措施,纠正和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防洪安全。具体监管措施执行《三亚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

  (一)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建立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不按照审批承诺告知书执行的失信行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按照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纳入黑名单、不准予承诺等惩处措施。

  (二)在水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失信申请单位或个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有关荣誉称号;在其他评优评奖活动中,向相关单位反馈申请单位或个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失信情况。

  三亚市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单位(本人)已知悉。我单位(本人)经审慎研究,自愿签订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已详细阅读过所提交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二、我单位(本人)委托的编制单位编制的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编制导则等相关规定,符合本区域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承诺自审查意见出具后工作日内(不超过15个工作日)将对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并报至审批部门。

  三、项目建设过程将严格按照报告及审批文件要求逐条执行,自觉配合相关监管,接受公众监督。

  如违反以上事项,我单位(本人)及其委托的报告编制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