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2-26 15:46:25 来源:bob全站app应用
2005年4月,省水利厅制定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我省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发挥了非消极作用。近年来,《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2021年水利部,原《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同时,为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此次《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依据近年来最新修正的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水利部有关审批权限及强化水域岸线管理指导意见,在调整审批权限、明确规模划分、简化审批流程、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做了完善。
1.贯彻落实法律和法规要求。《防洪法》2016年第三次修正、《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正、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2017年修正,均涉及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应予贯彻。
2.衔接流域机构审批权限。2021年,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调整了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长江委、淮委印发的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有一定的调整,需做好衔接。
3.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近年来,河湖管理范围全面划定,重要河流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相继审批,2022年水利部印发《关于逐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提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需予以体现。
4.简化审批手续。2015年水利部印发《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2022年长江委推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制度,对简化审批手续、优化营商环境均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应学习借鉴。
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原《办法》对强化监管规定较少,需补充完善,规范监管流程和台账记录。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类型。
2.第二章“申请受理”,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程序与申请材料要求,特别是提出了长距离管道(铁路、线路)跨多个河道合并审批的意见。
3.第三章“审查要求”,提出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技术方面的要求,特别是提出对防洪安全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涉河建设项目,可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替代防洪评价报告。
4.第四章“施工备案”,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的方案备案、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和质量监督有关要求,提出小型涉河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查、施工安排备案、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审核合并审批制度。
5.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事中事后检查主体、频次,制定了统一规范的检查台账,明确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专项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要求。
7.附件1“审查权限表”,明确了全省大、中、小型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查单位。
8.附件2“规模划分表”,在长江委、淮委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划分基础上,明确了安徽省桥梁、码头等十五类常见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
9.附件3,制定了《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样表。
10.附件4,制定了《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开工阶段、施工阶段、度汛措施、验收阶段、运行阶段的检查内容。
《办法》依据《防洪法》2016年第三次修正、《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正、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2017年修正等规定,将原来的“涉河建设方案审批、涉河实施工程的方案审批”调整为“涉河建设方案审批、涉河实施工程的方案备案”。
一方面,根据2021年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调整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相应做好衔接。另一方面,调整了跨市河道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明确“跨市(设区的市,下同)河道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其中左、右岸分属两市的河道内涉河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河道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内涉河建设项目,一般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市水行政主任部门征求相邻市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后,由所在市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同时,对其他个别省管河湖管理权限规定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办法》提出“对河道河势变化、防洪工程安全、河道行洪、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涉河建设项目,可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替代防洪评价报告”;提出“小型涉河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可将涉河建设方案、施工安排、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合并编制,报建设方案审查单位统一审查”;提出“铁路、长距离输变电线路、长距离引水管道等在同一个市域内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可统一报送审查,提高审批效率”。
《办法》界定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即“涉河建设项目对1级堤防、2级堤防、重要水利工程和水文观测有影响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办法》提出,小型涉河建设项目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两项以内(含两项)工程措施的专项设计,都可与涉河建设方案合并编制、统一审批。
《办法》根据《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四项制度》(皖水管〔2008〕45号),进一步强调了“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市级水行政主任部门以及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省水利厅每半年抽查一次”的要求。同时,《办法》制定了统一的涉河建设项目巡查记录表,规范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河道管理单位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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