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02 13:26:22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为进步局机关作业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全民创业和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现供给与经济社会、人民群众严密相关的水行政批阅等服务指南。
(一)批阅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2.《取水答应准则施行办法》第十三条。
(三)申报资料:1.取水答应请求书;2.取水答应证请求所根据的有关条件;3.水资源证明陈述;4.有关行政主任部分检查定见;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定的协议副本或其他文件;
(三)处理程序:水行政主任部分应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决议时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发给取水答应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请求人。
(一)批阅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处理法令》第十一条。
(二)申报条件:在县管河道等水工程处理范围内,触及建造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渠)、临河(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渠)管道、电缆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资料:1、请求书;2、建造项目根据性文件; 3、工程建造计划;4、防洪点评陈述(报批稿)。
(四)处理程序:县水行政主任部分在接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将批阅定见告诉请求单位。
(一)批阅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法令》第十四条。
(四)处理程序:县水行政主任部分应自接到资料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决议同意或不同意。
(二)申报条件:在县管河道等水工程处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资料:1、请求书或请求陈述;2、活动的内容及相关计划;3、触及水环境或通航等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附有关部分定见或协议;4、县级水行政主任部分的初审定见。
(四)处理程序:县水行政主任部分在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作业日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