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6-29 04:10:44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颁布之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基本由持证人员编制完成,颁布之后出现了编制人员多样化的局面。由于专业的不同、从业人员的编制经验不同、各编制单位对方案的编制内容理解不同,所形成的方案报批稿水平各异、层次差别较大,尤其是市县批复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仅仅成了诸多项目前期报备材料所具有的条件之一,只要符合编制程序、编制规范就能够最终靠评审并取得批复。这里面编制质量的好坏、编制措施落实的实际可能性大小没办法真正体现,最终造成后续验收的实施困难。
按照水利行业的一般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三个阶段。但是,由于铁路、公路、电力、能源、城市建设等行业的前期工作的阶段划分和要求与水利行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其前期工作的深度不能够满足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目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阶段一般理解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的文本主要是可行性研究报告。而诸多案例表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建设项目的不同分类技术深度各有不同,好多水土保持方案一定重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内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交代不深,所形成的报批稿往往在后续实施(设计)阶段变化很大(尤其是交通工程取弃土场重要的条件)。这种变化的最终解决方法是方案变更,不仅耗费时间,而且造成建筑设计企业的额外支出,并且还会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开工建设时间。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程序,方案报批后建筑设计企业要委托相关单位完成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直至施工图设计。但实际的情况是这种后续的工作多为空白。好多项目仅仅依据批复的水保方案进行措施落实,而落实的情况却因种种原因与方案设计差别较大,三同时制度在此环节上尤为错位严重。
因为水土保持方案是由建筑设计企业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完成。由此由于各编制单位的喜好和技术条件决定了同一区域水土保持方案侧重点不同、措施类型五花八门。工程技术条件强的喜欢设计各种工程措施、植物技术条件强的喜欢设计花样的植物措施,从而造成了同一区域最终落实的水保措施各不相同。这种情况虽然有部分工程的特殊情形限制,但在同区域不同的设计思路往往破坏了区域整体规划,所导致的后果往往是区域整体统一性和标准化出现过大的差异。比如,西北某省一个光伏产业园区20多家单位就形成了20多个不同的方案,措施各异,而这20多个项目是在同一产业园区并列分布。
近几年,由于国家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环保、水保督查工作,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对这方面的工作也有所加强,大多数建筑设计企业不仅自己成立了专门的部门落实和检查水保工作,而且各实施工程单位也同样有专门的部门完成这一工作。但实际的情况是无论是建筑设计企业还是实施工程单位,机构有、制度有,就是缺乏相对专业方面技术娴熟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往往对水土保持工作积极性很高、但缺乏对政策和规范的系统理解。尽管有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工作辅助,但对一些突发性的水土流失事件往往无法及时处置和处理。甚至会出现好多单位认为水土保持工作就是环保工作,往往将环境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落实等同一是。
水土保持方案最终要进行专家评审。目前水保方案编制由于制度的改革,参与人员和单位呈现多样化。因此,更加强化评审过程、严格评审结论显得很重要。
1、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专家遴选要广采众长,突出项目特色。专家库的建设要选择长期从事水土保持专业理论研究和从事实际工程实施的“双长”专家,即,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更要有丰富的实际编制、设计经验,甚至还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从事过水保监测、水保监理、水保规划工作的综合性专家;其次对于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要选择具有相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经验的专家,不能盲目选择;第三,对于专家选择,除了具有上述条件之外,优先选择对项目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甚至区域发展规划比较熟悉的本土专家。
2、评审评议要因地而异,符合实际。大多数方案编制单位为了博得评审专家的眼球,在规范之内总想美化方案设计内容,而对项目区和项目本身的真实的情况不加仔细考虑,往往形成一种结果,就是方案内容丰富、设计符合规范、各项目标理论承诺完美,但在实际实施时,往往过于强调目标值而无法落实完成,最终造成后续的方案变更和验收困难。比如,西北干旱区某一项目弃土场因条件限制只能选择在林地。因此,方案编制单位按照“先拦后弃”的规范设计了挡土墙、截排水沟等工程措施,看似符合规范,设计无误,但真实的情况是当地林业部门除了要求弃渣场植物措施外,严禁弃渣场出现圬工措施。最终该项目在实际实施时采用了加大边坡放缓保证稳定,以水平阶(沟)等形式代替截排水沟。工作虽然完成了,生态环境也得到了恢复,各方都很满意,但方案变更却必不可少,造成了建筑设计企业的成本增加。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水土保持方案一般依据的文本主要是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后期初步设计普遍呈现弱化现象,因此,造成的方案变更现象较多。根据水利部网站公布的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仅2017年部批项目共43个,进行变更的项目就有个19(含弃渣场补充报告11个),占本年度所有审批项目的44.2%,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的普遍性。怎么样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减小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压力,避免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的额外报批环节,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来进行尝试:
1、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按照本条的理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作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的主要条件之一。这一条的执行毋庸置疑,必须落实。
2、尝试改革水保方案编制的前期内容。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前置地位,属前置审批程序。从深层次上理解,水土保持方案只要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及水保措施投资(审批制项目尤是如此)就可满足前置审批要求。因此,建议水保方案编制过程中,主要论证项目选址是不是满足限制性要求、项目占地是不是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土石方平衡是不是满足水土流失控制、水保措施是不是合理、方案投资是否包圆即可,而无须详细明确取弃土场等类似点状工程的具置要求。只要实施过程中取弃土场等类似点状工程的占地面积不超过要求(20%),方案设计的措施方法、数量及投资应该是满足规定的要求的。而在后续设计或者施工图阶段再具体明确位置、论证选址合理性,细化措施投资。这样,不但可以满足水土保持方案的前置审批程序要求,而且省去了复杂的变更程序(尤其是弃渣场位置、数量变化造成的变更)。这一理论设想同马永的文献中提出的“施行主体工程设计水土保持评价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双轨制”建议是源同一体的。说明这一方法在水土保持工作者的思维中是有共鸣的。
3、尝试方案编制和后续设计同一主体的改革措施。一般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却与之大相径庭。随着主体工程立项批复的完成,同步进行的设计工作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却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状况 [4]。解决这一问题能尝试实施方案编制和后续设计同一主体的改革。目前后续设计的基本要求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才可以编制,这就造成不一样单位因人员素质、认识程度、专技特长不同而将水保措施设计与方案设计思路人为分离,没有一致性和贯穿性。其实,大多水保方案编制单位大多数都是具备设计实力的,实施方案编制和后续设计同一主体执行措施不但可以促进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平,更重要的是增加方案编制单位的责任心,对建筑设计企业落实后续设计的连续性、一贯性以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的临时措施,由于在工程建设后期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失去实际状态,往往成为建筑设计企业容易忽视或者验收单位无法鉴定的短板,而建设过程中控制水土流失的主要途径正是这些临时措施发挥着最大的作用。结合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实际在做的工作经验,作者觉得方案编制时尤其要强化临时措施的论证和具体设计,临时措施不仅要面面俱到,填补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落实前的防治空白,更重要的是设计要合理。要和主体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杜绝水土流失、从过程中控制水土流失。监测单位、监督部门不一定只依据方案进行,非常有必要根据真实的情况给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随时提出必要的临时防治措施建议,并将这些建议的落实情况补充到季报方案和监测总结总报告中。
除线性项目外,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无论大小,都是在某一流域或者规划区域背景下存在。其方案的设计思路和指导原则除了满足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外,必须要和区域背景整体规划相一致。因此,建议尝试进行区域水保方案编制规划试点工作,在防治目标、总体措施布局方面全盘化考虑。例如:按照区域(流域)的地貌分类,明确区域(流域)各地貌分区的总体防治目标(6项指标取值);明确区域(流域)防洪排洪总体设计,特别是排洪干道的总体布局;明确区域(流域)各地貌分区具有共性的工程措施(如土地整治方向、取弃土场相对位置及保护措施等)、植物措施(如植物选择、栽植养护管理等)、临时措施(如临时苫盖区域、洒水降尘标准、临时道路建设标准等)总体建议等。而对于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具体实际的要求,则要依据全局规划按照项目特征布设,主要明确区域土石方调配平衡,各项措施工程的具体数量及具体设计等。这种“大框架、小特征”的编制思路,不仅避免了因各方案编制单位设计思路和编制水平的不同而形成的差别,而且有利于整个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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