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专家解答水土保持“补偿费”高频124问之31-60问

发表时间:2024-03-24 00:47:48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这样的问题:xx企业建于2003年,占地面积120亩,自建厂以来至2006年,该厂分三次向县水土保持监督站缴纳水土保持防治费和水保设施补偿费共计2.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防治费1.5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0.9万元。今年6月份我们再次深入该企业征收未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该企业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借口,拒绝缴纳。请问:我们还能征收未缴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对于您提到的企业自2003年建厂至2006年已经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情况。如果存在未缴齐的情况,应当追缴。计征标准按照有利于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的原则确定,即如现行标准低于原标准,则按现行标准计征。

  在现在的水土保持执法过程中发现,特别是园区及矿山项目,在规划时把面积放得太大,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治理面积也是按规划面积来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时,企业业主又以实施面积没有还没这么多,就提出要分期支付水土保持补偿费。不知这种提法是否可行?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园区属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您提到的矿山项目属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我市有一个房产项目,发改委是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根据湖南省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免征范围,棚户区改造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所以应该是免征的。但是该房产项目绝大部分是商业地产,包括楼面和商品等,只要一小部分用来安置,请问该项目是全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还是只有用来安置的部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险房屋改造等。因此,您提到的房产项目中的棚户区改造部分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请问下河道清淤项目需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如需编制,请问下需不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及计列面积怎样算?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河道清淤等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一个公立小学项目水保,在方案报批的时候,水务局要求提供一个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的申请,给出的理由是证明该项目是属于公益性项目。请问水务局要求是否合理?

  有关水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水土保持方案所附的项目立项等相关材料确认该项目是否为公立小学,不应再要求提供公益性项目证明。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新津水环境综合整治(一期)——白鹤滩湿地建设项目、明珠公园(原银杏公园)工程建设、四川农业博览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都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您提到的新津水环境整治(一期)—白鹤滩湿地建设项目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明珠公园工程建设中的园林绿化设施部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四川农业博览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本项目在已完工项目上进行覆绿(种草、种树等),请问,本项目是不是能够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您提到的在完工项目上进行覆绿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因此,您提到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本项目是一个综合性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2.93公顷,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和排水用地。其中,公园绿地面积约4.6公顷,该部分是否能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综合性项目中的公园绿地部分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现阶段部分砂石料、粘土矿、石灰岩矿等采矿证确定面积为总面积,矿的服务年限较长,有些为数十年,但采矿证为三年一换,则方案编制时扰动面积怎么样确定,也不太可能按照总面积确定补偿费、措施量等相关联的内容,否则需要矿的服务年限到期后验收;但现阶段又不提方案服务期的内容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您提到矿山开采项目在整个服务周期内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都应当纳入征占用土地面积。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矿山开采项目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应当按照开采量计征。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生产建设单位提出国土部门确定的项目红线面积(征地面积)远小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红线面积,不同意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金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请求按照国土部门确定的红线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问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确定?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因此,应当按照经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鉴于以往咨询的公墓项目都未提到公益性公墓,因此单独提出此项咨询。依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项目最后,都均有提到“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字眼,此次咨询问题主要为: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否属于免征文件中“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内。谢谢。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我们大家都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公墓不属于以上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您好!我是某开发区从事水土保持审批的工作人员,开发区曾经引入一些工业项目,目前已开工,前期设计的具体方案及规划方案基本稳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项目的用地手续暂时办不下来。现在这些项目过来补办水土保持手续,请问,这类项目建设范围是确定的,能否依据方案报批稿确定项目的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在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能否依据相关管理部门及建筑设计企业的用地面积说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方案报批稿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当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仅指您所提到的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本次工程治理范围为永定河固安段,治理起点为固安与涿州交界处,治理终点梁各庄。主河槽清淤22.3km,右堤工程自固安与涿州交界处至廊涿高速,治理长度20km。工程主要治理内容有:(一)防洪工程、(二)生态修复工程及对北村闸工作桥进行除险改造,现状右堤沥青路面修复工程,智慧水务建设。问题是这个工程是公益性工程吗?能不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对于您提到的河北省廊坊市永定河综合整治工程,在主河槽清淤等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右堤工程,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按照财综[2014]8号文,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第一条,学校等公益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问“党校”是否属于免征情形?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因此,您提到的党校项目建设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请问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PPP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吗?是属于免征情形还是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PPP项目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根据筑国资报【2017】49号文件精神,贵阳北部农产品电商物流园是由贵阳市委市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请问贵阳北部农产品电商物流园是否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范畴?谢谢!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第五条明确,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的贵阳北部农产品电商物流园是否适用该办法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向贵州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63号)第五条(一),我司属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请问我司是否在免征范围内?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第五条明确,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的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是否适用该办法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向贵州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您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11】50号)文件中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公益属性。那G242甘其毛都至钦州公路洛南至商州段二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是不是能够免征水土保持补偿?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您提到的G242甘其毛都至钦州公路洛南至商州段二级公路改扩建工程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您好,我区现受理一件养老地产项目,占地80公顷,其中涉及老年公寓用地、商业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幼托用地、基层社区中心、小学用地、医卫慈善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学校用地为划拨,其余为出让)。现咨询养老地产项目配建的企业自持民营专科医院和企业自持的老年公寓,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适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免征,是不是满足《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文件,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有必要进行减免或减半收取?望予以回复,为感!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因此,您提到的养老地产项目中,属医院、养老服务设施的部分,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基层工作中遇到两个问题,第一,贵部在2019年4月2日答复的问题,脱贫攻坚扶贫项目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包荒山,种植养殖类,这种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属于符合免征情形吗?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怎么理解,我个人理解是小流域治理,返还治理这些项目才算。脱贫攻坚承包荒山种植不属于,还需要交纳补偿费吗?第二,有个沙漠治理项目,面积挺大,主要是绿化,栽植葡萄,总投资900万元,征占地面积算下来水土保持补偿费4亿元,这类型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问题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脱贫攻坚扶贫项目承包的荒山,如果地处水土保持规划区域,采取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您提到的项目不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的免征情形。因此,应当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你好:进入运行期的露天煤矿需要新设立排渣场,新设立的排渣场在煤矿井田范围之外。请问:煤矿在运行期已按吨煤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运行期新设立的这个排渣场是否按征占地面积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进入运行期的露天煤矿在井田范围之外新设立排渣场的情况,对新设立排渣场应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新设立排渣场的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某地要建设一个奶牛养殖场,属设施农业项目。请问,编制此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若需要缴纳,依据是什么。谢谢!-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您提到的设施农业项目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任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而第七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是否矛盾,很多人理解为按征占地总面积计征。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您所提到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您好,我在南京市做了个河道整治工程的水保报告,这个工程包括新开河道和现有河道整治及一座泵站工程。现在想了解下这一个项目要不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115号),其中提到“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以内。”请问这个工程可以不缴纳吗?望回复,谢谢!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对于您提到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中的,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新开河道及新建泵站工程,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潍坊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主要是做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活动,属于国家鼓励类特殊行业——环保行业,是潍坊市、寒亭区政府重点项目。此项目用地属于公用设施用地大类中的“环境设施用地”,我公司已取得土地证,土地性质-公用设施用地。此项目是不是满足《山东省水土保持保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的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潍坊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属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情形,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您好,永定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被界定为具有准公益项目特点,在做水土保持方案的时候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据是什么?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对于您提到的永定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在永定河河道范围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部分,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文件及别的文件规定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以内,那请问大型旅游项目中的水域部分(水域面积占地10公顷左右)是否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呢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大型旅游项目中的水域部分,属于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因此,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我们单位编制了一个水保项目名称:东坡区悦兴镇文体活动中心建设。请问下各位领导这种类型项目是否属于免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中的: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是不是能够免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因此,您提到东坡区悦兴镇文体活动中心项目的建设内容中,如有属于上述免征情形的,该部分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水环境提升工程位于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有外源污染控制工程、内源污染控制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和水质监测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207万㎡(包括清淤与生态修复湖区面积)。本工程实施将不仅改善东湖水环境现状,同时也起到美化湖泊水体景观,改善人居环境的作用。根据财综[2014]8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问本项目是不是满足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条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东湖水环境提升工程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我看了不少咨询关于一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的计算方式的,恢复都是按照征占地总面积,但是跟水保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矛盾,跟《补偿费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及第五条是否矛盾。请说明。

  经过进一步沟通,确定了您留言咨询的问题。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二条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原则性规定,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是具体操作性规定。因此,该办法第七条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这与前述条款并不存在矛盾。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