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3-11 23:54:57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依规则,对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规范为每平方米0.8元(缺乏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规范同上,挖掘期间,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挖掘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在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依照0.16元/吨计征;排放抛弃土、石、渣的,依据土、石、渣量,依照每立方米0.8元计征(缺乏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担负,在现行收费规范的基础上依照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资源费收费规范。依规则,水资源费按实践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规范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为进一步减轻企业担负,在现行收费规范的基础上依照80%收取水资源费。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取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谓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规范的基础上按64%征收;取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谓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谓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规范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一起取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谓的取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