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0-24 04:53:23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你单位《关于蓝城云梦桃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请示》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邹城市大束镇葛炉山景区,属建设类项目。项目总占地872.73hm,建设内容主要有麦香田园、农创社区、国医养生、湿地文创园、医院、社区农园、高校蔬菜园、千亩樱园、生态循环园、生态果园、科研基地等。占地类型为居住用地、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等。本项目土石方挖方总量为327.95万m(其中剥离表土22.25万m),填方总量为327.95万m(其中表土回填22.25万m)。本工程挖填平衡,不产生弃土,剥离表土用于公园绿化及道路绿化用土。项目计划总投资约50亿元,其中土建工程费用约27亿元,全部由建筑设计企业自筹解决。该项目于2018年8月开工,预计2024年12月底竣工,总工期77个月。
方案编制根据充分,内容较全面,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责任范围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可当作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一) 该方案编制根据充分、资料较翔实,内容较全面,基本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同意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
(二)同意项目区现状分析。项目区位于邹城市低山丘陵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19.0mm,多年平均气温为14.1℃,10℃的年积温为4650℃,无霜期202d。年平均风速3.0m/s,最大冻土深度39cm。项目区土壤以棕壤土为主,林草植被覆盖率约39%。项目区属中度水力侵蚀区,现状平均土壤侵蚀模数约为1000t/(km2.a),土壤容许流失量为200t/km.a。
(三)基本同意方案的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项目区地理位置及工程项目施工等均无水土保持绝对性限制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计算内容、方法及结论。项目建设期扰动地表面积为196.03hm。工程建设会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19021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0738t。
(五)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分区与防治目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879.19hm2,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为872.73hm2、直接影响区面积为6.46hm2。项目区防治责任范围划分为农旅文创区、田园生活区、农科示范区三个防治分区。同时设置二级分区,农旅文创区包括政德教育教学区、安置居住区、田园文创区;田园生活区包括居住片区、农业生产区;农科示范区包括科研温室区、农业生产区。本项目处于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防治目标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修正后的六项指标分别是: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6%,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6%。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和工程设计。农旅文创区工程措施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排水工程、植草砖措施、塘坝工程、谷坊工程、土地整治措施、路面促渗促措施、透水砖工程、生态驳岸、堰坎整修、田间排水等,植物措施包括乔灌草绿化、乔草绿化、撒播草籽等,临时措施布置有临时覆盖、临时拦挡、临时排水沉沙等;田园生活区工程措施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排水工程、植草砖措施、土地整治措施、路面促渗促措施、透水砖工程、生态驳岸、堰坎整修、田间排水等,植物措施包括乔灌草绿化、乔草绿化、撒播草籽等,临时措施布置有临时覆盖、临时拦挡、临时排水沉沙等;农科示范区工程措施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排水工程、土地整治措施、堰坎整修、田间排水、塘坝工程、谷坊工程等,植物措施包括乔灌草绿化、乔草绿化、撒播草籽等,临时措施布置有临时覆盖、临时拦挡、临时沉砂池等。
(八)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估算投资。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4516.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2434.96万元、植物措施费492.41万元、临时工程费155.9万元、独立费用189.6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64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42万元)、基本预备费196.3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047.28万元。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方案批复征占地范围内,严禁超范围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依照方案要求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化,建筑设计企业应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的,应进行变更设计,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
(五)积极努力配合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