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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12-13 02:47:05 来源:服务项目

  为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所指城市建成区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本意见所指生产建设项目为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一)参照《关于全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全方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但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除外:1.建设范围(含取、弃土场)超出城市建成区边界的;2.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3.建筑设计企业处于水土保持信用惩戒期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三)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申请人依法向审批、核准、备案该项目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任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四)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自主开展,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报备材料只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一)落实责任主体。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严控地表扰动,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会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城市建成区内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规定,确定违法违规情形,认定责任单位,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技术服务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适用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2023年10月底前确定,今后每年3月底前动态更新并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本指导意见出台前,已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后续水土保持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六)本指导意见由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省水利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