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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流程

发表时间:2023-12-02 13:26:55 来源:服务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属于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该通知明确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进行的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由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开发区项目的报告表,由开发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承诺制管理;开发区项目的报告书(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由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承诺制管理。(开发区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报告书: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技术评审,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20〕63号)要求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报告表和开发区项目的报告书(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全方面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从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报告表在报批前,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保监〔2022〕6号)第十一条,省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技术评审专家组组成时,应当从本专家库中抽取至少2位水土保持类专家参加。市、县(市、区)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技术评审专家组组成时,应当从本专家库中抽取至少1位水土保持类专家参加。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应从本专家库中自行选择至少1位水土保持类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筑设计企业。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