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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提醒!生产建设项目须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发表时间:2023-11-25 00:04:20 来源:服务项目

  南京市水务局以推动高水平发展为主题,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强化水土保持监管与执法,严肃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持。

  水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建邺区江山大街以南、中和路以东地块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展施工建设,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经查,该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为某集团南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南京市水土流失易发区,该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就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发现时已完成了桩基、支护施工和土方开挖工序,通过钻孔、开挖、堆渣、道路修筑等行为损坏地貌植被1.65hm2,加重了该项目所在区域水土流失。

  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依法送达《限期补办水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要求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在限期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该公司限期内既未履行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义务,也未办理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后续办理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按照方案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该案件办结。

  本案中该项目已进入土方开挖阶段,当事人仍未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该行为违法。

  调查过程中,该项目负责人反复强调“我们是外地公司,不知道要办理这个手续”“我们当地没这个要求”,试图逃避履行水土保持义务。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进行现场普法。当事人仍抱有侥幸心理,对限期补办的要求置之不理,试图以“拖”字诀“解决”问题,最终逾期未能完成补办手续。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继续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在获得审批前不得进行建设行为。

  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南京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宁政复〔2020〕13号),当事人开发项目地块属于南京市水土流失易发区,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方可开工。该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损坏项目地块地貌植被1.65hm2,持续扰动土地加重水土流失状况。

  “不知道”不是违法借口,更不是免罚金牌。作为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主动强化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夯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中明确的各项措施,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完工后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评估,并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通过环环相扣的人为管控,既避免因为疏忽遗漏或侥幸心理带来的违法成本,又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原有水土流失得到一定效果治理,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