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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规范公示

发表时间:2024-06-29 04:10:02 来源:服务项目

  《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取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谓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规范的基础上按征收;取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谓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谓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规范的基础上按

  1、对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规范为每平方米1元(缺乏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造项目,水库吞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规模之内。

  2、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详细收费规范依照本条第一款履行。挖掘期间,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挖掘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在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依照0.2元/吨计征。

  4、排放抛弃土、石、渣的,依据土、石、渣量,依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缺乏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法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从2015年10月1日起,收费按规则规范的80%征收。

  浙政办发〔2015〕107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则规范的8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