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6-22 13:30:42 来源:服务项目
房开企业销售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只能在完工交房的时候才能转税金及附加吗?还是在缴纳当期计入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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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
你好,我司是非公有制企业占股60%的供水公司,现对于中央和省市配套建设资金等财政补贴,我司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中第十八条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做财务处理: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问:(1)根据以上规定,我司把财政补贴资金在财务处理上计入资本公积,属全体股东共同享有,是否是正确?(2)如果我司把供水公司整体出售给国企等政府部门,这部分财政补贴是否属于我司净资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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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资金,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定义和特征的,按照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请问:一般企业的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是指本季数还是指从1月到本期的累计数?例如:第三季的利润表,是填写7月到9月的金额,还是指从1月到9月底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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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润表的本期金额及上期金额对应会计期间的问题,假如利润表表头的所属期是第三季度,则该利润表对应的本期金额是第三季度的数据。
2019年1月1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中固定资产有残值,要不要追溯调整累计折旧金额?? 详细情况如下: 我们单位在19年前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部分固定资产预计是有残值的。 我们在转制中是运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内容中第二段内容(单位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原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新制度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追溯调整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而应当自执行新制度起,以2019年1月1日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进行了重新计算折旧时间和折旧金额。但是现在事务所审计说,我们以前的固定资产有残值,不符合第二段话的内容,应该要沿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内容中第一段的内容(单位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开始计提折旧的时点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应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与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的差额,借记新账中“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需要对以前已计提折旧有残值的固定资产重新追溯?因为大家对此的理解不一致,所以就2019年1月1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中固定资产有残值,要不要追溯调整累计折旧金额??是否要追溯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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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单位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开始计提折旧的时点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应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与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的差额进行调整。
背景:开发商地即确认用于办公楼建设及后续用于出租用途。该企业使用成本模式计量确认该长期资产。咨询: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是自拿到土地使用权证后的期限(权证使用年数的限制)即摊销(暂时不考虑讨论在建阶段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还是自办公楼建成达到可使用状态时才开始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权证使用年数的限制-建设期)摊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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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九条,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非货币性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非货币性资产》第十七条,常规使用的寿命有限的非货币性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常规使用的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自非货币性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