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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水利局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水土保持中心关于印发《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22 23:15:25 来源:服务项目

  赣州市水利局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赣州市水土保持中心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水利水保字〔2023〕6号赣州市水利局+赣州市行政审批局+赣州市水土保持中心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各县(市、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局、水土保持中心,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农办: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赣州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水保中介机构)行为,提升服务效率,快速推进赣州市水土保持高水平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保中介机构,是指在我市开展各类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拥有相对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等编制和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技术评审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水保中介机构的技术成果报告质量、服务的品质、技术水平等服务行为做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水利水保部门负责对水保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日常管理;市、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涉及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允许所有具备水土保持行业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进入本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市场。水保中介机构在本市从事1项及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即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水保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机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规范提供服务。

  第六条水保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服务体系、信用体系、质量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制度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中介服务,建立、健全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

  水保中介机构负责赣州市有关项目的水土保持技术工作人员应当是与该机构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的人员,如属兼职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除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水保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委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不得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委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向评审专家、评审机构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组织或参加可能会影响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第八条水保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合同约定规范收费,严禁恶意压价或提价,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的品质,扰乱水土保持中介服务市场。

  第九条水保中介机构依法从事水土保持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市、县水利水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委托单位(建筑设计企业)自主选择水保中介机构。县级组织的技术审查不通过,水保中介机构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审批部门进行申诉。对向市级申诉判定结果或市级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条市、县水利水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水保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处置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可同时采取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等措施。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等技术成果报告编制单位:有1个编制的水土保持技术成果报告未通过审核检查审批的;在质量抽查、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一般质量上的问题的;通过技术评审后超过30日未向审批部门提交有关联的资料的。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有1个验收报告不符合格式要求导致建筑设计企业自主验收报备材料退回的。

  3.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单位:有1个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未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和规范、标准、规程进行设计的;水土保持设计工作严重滞后的。

  4.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3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有1次未按时提交的;提交的监测季报有1次因不符合有关要求被退回的;水土保持监测原始记录和过程资料不完整的。

  7.有1次未及时、准确按照《江西省水土保持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管理办法》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录入及完善工作的。

  8.除正常技术协作外,有1次挂靠、使用其他编制单位名称,使用非本单位编制人员签字的。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等技术成果报告编制单位:6个月内有2个编制的水土保持技术成果报告未通过审查审批的;在质量抽查、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较重质量问题的;通过技术评审后超过30日未向审批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要求责令整改后未按要求的时限整改的。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6个月内有2个验收报告不符合格式要求导致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报备材料退回的。

  3.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单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规范开展设计,擅自降低防治标准等级的;后续设计成果报告质量较差,无法有效指导后续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

  4.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有2次未按时提交的;提交的监测季报有2次因不符合有关要求被退回的;监测季报、年报和总结报告等成果报告质量较差,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予制止和督促整改的;监理月、季、年报和总结报告等成果报告质量较差,与项目实际明显不符的。

  6.技术评审单位:要求责令整改后再次出现未按规定程序开展技术评审的;因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未被准予许可的。

  7.6个月内有2次未及时、准确按照《江西省水土保持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管理办法》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录入及完善工作的。

  8.要求责令整改后再次出现除正常技术协作外,挂靠、使用其他编制公司名称,使用非本单位编制人员签字的。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等技术成果报告编制单位:被行政告诫后6个月内再次出现同类不良行为的;在质量抽查、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被行政告诫后6个月内再次出现同类不良行为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作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3.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单位:被行政告诫后6个月内再次出现同类不良行为的;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设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设计深度和质量问题,造成水土保持设施功能丧失的。

  4.监测单位:被行政告诫后6个月内再次出现同类不良行为的;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较严重问题未向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及施工单位提出监测意见的;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三色评价结论或者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的。

  5.监理单位:被行政告诫后6个月内又出现同类不良行为的;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未及时制止和督促处理的;对未批先弃、乱弃乱倒、顺坡溜渣、随意开挖等未予制止和督促整改的。

  6.技术评审单位:被行政告诫后6个月内又出现同类不良行为的;技术成果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而通过评审的。

  7.未及时、准确按照《江西省水土保持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管理办法》要求,信息系统录入及完善工作被行政告诫后6个月内再次出现同类不良行为的。

  8.除正常技术协作外,挂靠、有偿使用其他编制公司名称,有偿使用非本单位编制人员签字被行政告诫后又出现同类不良行为的。

  (四)对上述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管理或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第十一条市、县水利水保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等及时将根据本办法对水土保持水保中介机构处置信息向社会公布,县级处置结果同时报市水土保持中心和市行政审批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赣州市水利局、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和赣州市水土保持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