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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渣场的水土保持审查与管理

发表时间:2023-10-24 04:55:51 来源:服务项目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壹捌零 玖贰伍柒 叁陆叁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代表国家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作出的法定许可,特别是对弃渣场设置、渣场选址、堆置方案、保护措施等的许可,是有效防控生产建设项目导致非常严重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的重要控制措施。无论是工程开工前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还是后续的弃渣场变更审批,建筑设计企业、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技术评审机构、方案审批部门均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公路、铁路、采矿等项目,弃渣量大,弃渣场数量多,弃渣活动频繁,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验收的工作量较大,问题较多。结合近几年水利部审批管理中的做法、有关设计单位的实践,本文就相关问题略做研讨,以期引起各方重视,防范弃渣场设置风险和管理责任风险,切实做好弃渣场的管理工作。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法律规定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多余的土石方首先应综合利用,尽最大可能充分的利用,尽可能不弃渣或少弃渣。因此,不能在没考虑和落实综合利用的情况下,直接将多余土石方作为弃渣处置。二是经过综合利用,仍有部分土石方难以利用的,必须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因此,涉及弃渣的项目必须明确每一个弃渣场的存放地,该存放地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法律强制力。三是一定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弃渣不流失及不对下游和周边产生危害。

  弃渣场的选址,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中有相应规定,其中三条是强制性规定:一是弃渣场的设置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公司、居民点等的安全;二是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三是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另外,推荐性规定也明确:弃渣场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水利枢纽、水电站等工程,弃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

  ﹙1﹚水行政主任部门对弃渣场的管理职责。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做跟踪检查,察觉缺陷立即处理。由于弃渣场是最易发生严重水土流失甚至灾害事件的场地,所以在跟踪检查中应把弃渣场作为重中之重进行安排部署,并且要深入细致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建筑设计企业整改,防范风险。水土保持法对行政主任部门不履行职责的责任规定了相应处罚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建筑设计企业弃渣行为的法律责任。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出现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为之一的,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弃渣场的数量、位置、弃渣量等发生明显的变化,没有向方案原审批机关报批或没有事先报批的,均应受到处罚和问责。

  大型露天矿的弃渣量非常大,一般都在几亿立方米,大型的排土场、尾矿库形成的高陡边坡较多。穿越山区的铁路公路项目,弃渣场数量多,单个弃渣场的弃渣量较大,往往沿江沿河设置,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公共设施安全。山西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南排土场外排土量1.16亿m3,堆置高度达150 m,1991年10月29日发生大规模滑坡,致使邻近公路毁坏、公共设施埋没、威胁生产生活安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2年6月27日,四川金沙江宁南县白鹤滩水电站施工区内发生强降雨,引发泥石流,冲毁施工营地,造成3人死亡,38人失踪。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规划库容400万m3,封场标高95 m,实际堆填量已达583万m3,堆填体后缘实际标高已达160 m,严重超库容、超高堆填,且没有建设有效的导排水系统,于2015年12月20日发生滑坡,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重伤3人、轻伤14 人),33栋建筑物(厂房24栋、宿舍楼3栋,私宅6栋)被损毁、掩埋,90家公司制作受影响,涉及员工4 630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8.81亿元,34名事故责任企业人员、19名涉嫌职务犯罪人员有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深圳市及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建设、环保、水务、规划国土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和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1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七年到三年不等刑罚,57名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国务院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精确指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在设计建设之初要充分做好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估工作,把好规划、选址、勘探、设计、建设等关口,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有效地发现安全风险和隐患,逐渐完备风险跟踪、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机制,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