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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建国排涝站拆除重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4-03-01 17:35:06 来源:服务项目

  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能够获得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7,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和《安徽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阶段性收费执行事项的通知》(皖水保函〔2022〕189号),核定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664万元。

  二、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依照方案要求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池州市水利局和项目所在贵池区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运维电线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