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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部官方最新答疑

发表时间:2024-02-13 18:55:04 来源:服务项目

  1、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事业公益类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您所说项目不符合免征情形。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2、请问城市供水厂、污水厂、供水管网建设项目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范围吗?

  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请对照上述意见,结合项目建设内容,确认其是不是满足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3、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往期的答疑中也看到部里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险房屋改造等”,但是很多城中村改造项目并未明确是“棚户区改造”,对此有的专家说只要是城改都是指棚户区改造,属于免征情形;有的专家提出必须证明是棚户区的才属于免征情形;也有的专家提出如果城中村改造后用于回迁安置的话则予以免征,如果用于商业住宅的话则不免。对此,希望部里给予明确的界定。

  答: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险房屋改造等。针对具体项目情形,可进一步向立项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咨询。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三十条明确,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我部对于有关问题的答复,只是针对具体问题的理解、分析和解释,执行中应当以具体条文作为依据。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4、您好,煤矿项目还没有完工验收,在建设期间开采的原煤已销售,该不该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您提到的情形,在建设期应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5、目前,全国都开始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请问一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绝大部分内容为改造工程,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吗?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一、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在开工前报水行政主任部门(或其他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如您提到的项目属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管理),且满足上述条件,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取得批复。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的范围、第七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方式、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请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项目具体立项建设内容,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事宜。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有审批权的部门咨询。

  6、您好,市政桥梁工程,包含桥梁、桥梁跨河段上下游河道滩地景观绿化和景观路、市政道路(连接桥梁)三部分占地。请问桥梁桥台两侧绿化护坡、桥梁跨河段上下游河道滩地景观绿化和景观路、市政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占地要不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您提到的景观绿化和景观路、市政道路两侧的绿化如属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范围,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其中明确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您提到的城市备用水源输水管线工程如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设施,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8、水库建设的临时设施布置在水库淹没区,该临时设施占地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201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明确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以内。水库建设中如在淹没区布置临时设施,该临时设施占地可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但建设及使用的过程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9、您好!现接触一个补做的水保方案,项目2007年立项,建设期2007-2019年,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开工时间为2007年(现已完工),二期开工时间为2019年(正在建设),现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我省补偿费从2007至2019年期间先后调整三次,因此,对于该补做方案的项目,补偿费征收是根据一期2007年开工建设前的标准一次缴纳,还是根据一期、二期开工建设前执行的补偿标准分别缴纳?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01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2017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并明确对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照原标准征收。您提到的情况,应按上述文件精神及项目所在省份具体规定执行。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10、问符合免征情况的学校围墙外(代征不代建)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需不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我这说的代征不代建是指:代征学校用地,道路由市政建设。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等公益性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的代征不代建部分如不属于学校建设内容,则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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