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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发表时间:2024-01-20 03:47:47 来源:服务项目

  文件下载: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号牌: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为每本10元,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为每本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因企业自身问题造成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6〕2719号,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对小微企业免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土地登记(证书)费全额免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粤府令1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2017〕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粤财综〔2013〕3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价函〔2013〕686号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数的限制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广东省公路条例》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府办公厅交通0171号等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经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粤财综〔2013〕3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粤发改价格〔2018〕24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工业与信息化部令第2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粤价〔2009〕62号,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粤发改价格函〔2021〕231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田间试验为每小区60-200元;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为 15000-17500元;药效示范试验为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为 15000-17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粤价〔2005〕127号,粤财综〔2013〕33号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新造400马力以上渔船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费。机动拖网作业、机动围、刺、钓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单船收费金额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征收。鱼塭和网箱按收费标准80%征收。具体征收时,收费额四舍五入到角。具体收费标准按粤价〔2005〕127号文件执行。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粤价〔2000〕15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综〔2014〕89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粤财政法〔2020〕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粤价函〔2008〕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粤价函〔2005〕671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9〕1084号,粤价函〔2011〕24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4〕420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食药监公告2020年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66号

  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

  1.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常规项:收费标准为3990元;

  2.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需技术审评的:收费标准为19180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66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不收取变更注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粤财预〔2017〕75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财税〔2017〕8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9〕45号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财税〔2017〕8号,财税〔2022〕13号,发改价格〔2022〕465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财税〔2022〕13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布图设计登记费为每件1000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为每件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为每件每次50元,延长期限请求费为每件每次150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为每件5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为每件15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为每件150元

  财税〔2015〕21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1、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际所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 0.85,二级为 0.92,三级为 1,四级为 1.08,五级为 1.15;

  2、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 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 的监管费。 2015 至 2017 年的分档费率为:6 万亿元(含 6 万亿元)以下 部分为 0.03483‰,6 万亿元以上至 9 万亿元(含 9 万亿元)部分 2 为 0.0243‰,9 万亿元以上至 12 万亿元(含 12 万亿元)部分为 0.0162‰,12 万亿元以上至 15 万亿元(含 15 万亿元)部分为 0.0081‰,15 万亿元以上部分免收。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 0.85,二级为 0.92,三级为 1,四级为 1.08,五级为 1.15。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对所在地缴纳的监管 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允许超出该 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财税〔2015〕21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1、机构监管费 :对各类保险公司依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 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运用资金)的 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 200 万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 万元,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 纪、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 2 万元收取。

  2、业务监管费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6‰收取;对意外伤害 2 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按年度 自留保费的 0.8‰收取;对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 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4‰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每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 0.4‰收取。 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 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 构分出的保费)。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 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 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的 0.4‰收取。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8〕37号,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

  1、机构监管费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 纪公司收取机构监管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 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 按注册资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业务监管费 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 易额的 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 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 0.001‰收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仲裁法》,〔1995〕44号,财综〔2010〕19号,粤价函〔2010〕1074号,粤财税函〔2020〕4号

  注:1.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时间按照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