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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

发表时间:2024-01-17 22:36:35 来源:服务项目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等规定,现制定《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

  全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区水务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备案)权限分别负责征收。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缴纳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核算额的10%实际征收,由市、区财政暂存,并按年度上缴中央国库,其余按规定应纳入地方收入的90%予以免征。

  缴纳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机构类型不属于“企业”或缴纳义务人为个人的,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核算额的100%实际征收,由市、区财政暂存。其中,10%按年度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规定纳入市、区财政。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缴纳义务人应当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核算水土保持补偿费。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项目,水务行政主任部门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做复核,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金额。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管理的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中应如实填报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中明确的缴纳金额或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中填报的缴纳金额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通知单。

  依法免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缴纳义务人,依据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自行向水务行政主任部门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务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申报金额,开具缴费通知单。

  石油、天然气开采期水务行政主任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复核缴纳金额并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通知单。缴纳义务人在接到水务行政主任部门开具的缴纳通知单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缴纳通知单规定的内容按时一次性通过指定银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管理模式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的事中事后监管。违反法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水务行政主任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