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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晰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规范的告诉

发表时间:2024-01-14 17:58:19 来源:服务项目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担负,激起企业未来的开展生机,依据《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起企业未来的开展生机的定见》(浙政办 发〔2022〕8 号)规则,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规范清晰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依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开展变革委 财政部关于下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的告诉》(浙价费〔2017〕104 号)规则,对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规范为每平方米0.8元(缺乏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规范同上,挖掘期间,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挖掘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 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在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依照 0.16 元/吨计征;排放抛弃土、石、渣的,依据土、石、渣量,

  依照每立方米 0.8元计征(缺乏 1立方米的按 1立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担负,在现行收费规范的基础上依照 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资源费收费规范。依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规范的告诉》(浙价资〔2014〕207号)规则,水资源费按实践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规范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企业 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 0.20元/立方米,贯流

  水 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 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 1元/立

  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取得省级 节水型企业称谓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规范的基础上按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担负,激起企业未来的开展生机,依据《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起企业未来的开展生机的定见》(浙政办 发〔2022〕8 号)规则,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规范清晰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依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开展变革委 财政部关于下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的告诉》(浙价费〔2017〕104 号)规则,对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规范为每平方米0.8元(缺乏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规范同上,挖掘期间,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挖掘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 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在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依照 0.16 元/吨计征;排放抛弃土、石、渣的,依据土、石、渣量,

  依照每立方米 0.8元计征(缺乏 1立方米的按 1立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担负,在现行收费规范的基础上依照 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资源费收费规范。依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规范的告诉》(浙价资〔2014〕207号)规则,水资源费按实践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规范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企业 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 0.20元/立方米,贯流

  水 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 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 1元/立

  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取得省级 节水型企业称谓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规范的基础上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