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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湖南这项收费标准发布这些项目免收、减收

发表时间:2023-12-27 22:40:46 来源:新闻中心

  文件指出,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文件明确了计费面积和计费标准,如长沙区域按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1152元/平方米等。文件还明确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类型。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为加强全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法律法规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施行。

  备注:报建环节按规划面积实行预缴,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计费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