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6-21 11:04:30 来源:新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经研究,制定《全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备极其重大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原始记录。
1.各级公路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和专项验收工作。结合年度建设规划安排,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过程检查,交(竣)工前3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预检和审核。
2.各建筑设计企业(项目法人)是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项目档案工作执行“法人负责制”;在项目档案管理中,应执行项目档案领导责任制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制订具体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开展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实体建设同步管理,同步监督、同步考核;按规定验收并及时移交给项目管养单位,为项目后期运营提供规范、完整的档案。
3.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建筑设计企业(项目法人)要在签订代建协议时须将项目档案管理要求纳入合同条款内容,明确代建单位应提交的项目竣工文件、项目档案内容、质量和时间要求,项目档案经建筑设计企业审核合格后,再汇总移交给建筑设计企业。
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档案局《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标准》,编制了《常州市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各建筑设计企业按照该标准执行。
公路建设项目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档办〔2016〕171号)执行。
依据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档办发〔2014〕7号)、省档案局和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数字化安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苏档规发〔2016〕2号),委托社会化服务单位开展项目档案辅助整理和数字化加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切实履行项目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对项目档案信息化服务的管理;选择具备数字化加工专门资质或服务反馈优良的专业单位,规范档案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或议标程序,签订项目服务合同和安全保密管理合同,报备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并将项目档案数字化质量和服务质量同步纳入项目档案检查、验收内容;加强过程中对档案外包服务人员、场所、操作规程等管理、项目档案数字化质量、保密与安全等的检查与核验。
由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的项目交工档案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省级档案部门会同验收。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由省级档案部门组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验收。
由市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的公路建设项目交工档案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市级档案部门会同验收。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由市级档案部门组织,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验收。
由各辖市、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的公路建设项目(含农村公路)交工档案验收,由各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辖市、区档案部门会同验收。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由各辖市、区档案部门组织,各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验收。
省级公路建设项目在申报档案验收时,统一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转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市级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统一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交、竣工档案验收有关工作要求分别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执行。
8.安全事故报告、安全事故调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处理情况报告及审核意见、修复施工记录
9.质量上的问题报告、质量上的问题调查、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处理情况报告及审核意见、修复施工记录
2.开工前的交接桩记录、控制点的复制、施工控制点的加密工程定位(水准点、基准点、控制点)测量记录及复核记录
2.工程技术方案、技术交底文件(备注: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交底文件应依次放入相应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文件中,不应将所有的工程技术方案、技术交底文件集中组卷)
3.施工质量检验、质量抽检及质量评定文件(含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及独立抽检文件)